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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集证据,以证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被告,并搜集确定彩礼数额的相关证据,包括取款记录、提现记录、购买五金记录等。 2、寻找法条依据,方便法官判决。

案件详情

孙X婚约财产纠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21)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孙X,男汉族,宿州市泗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X汉族,宿州市泗县人

案情简介:

原告孙X与被告苗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被告苗X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人位玉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底相亲认识,在经过双方交谈后,有了结婚的打算。2019 年2月4日,原告父母支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2019年4月29 日,原告带被告至泗县XX购买金首饰,计30103元;2019 年5月4日,原告过红时支付彩礼99000元;2019年10月1日,应女方要求原告又支付二次彩礼66000元;2020年1月16日,双方原计划过年时结婚,原告支付被告11000元上下车礼;但因为疫情原因,婚礼仪式延迟至2020年5月5日,仪式前一天,女方又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洗脚费30000元、上下车礼8800元;2020年5月6日,原告父母及原告姐姐支付被告改口费共6000元。婚礼仪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去办理婚姻登记,但被告一直没有答应。在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底,原被告一起至嘉兴务工,被告要求原告将工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保管,2020年9月底,在被告又一次拒绝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后,原告不再将工资收入交给被告,随后被告就离开原告至今。综上,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付了共计261903元,但是被告在举办婚礼后,一直不愿意办理婚姻登记,之后更是离开原告,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被告并非真实想与原告结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61903 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诉讼材料。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搜集和准备证据,并明确诉求。最后书写起诉状及案件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收取彩礼的事实并出示证据证明是被告迟迟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孙X给付被告苗X的见面礼 11000元、首饰、过贴礼96000元、下礼66000元、上下车礼8800 元、洗脚费30000 元均属彩礼款范畴。因此,被告苗X借婚姻 收受的彩礼款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孙X提出另外11000 元上下 车礼,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苗X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办理仪式后原告父母及姐姐给被告改口费6000元为赠予性质,可不予返还。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双方同居生活等事实,并从推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家庭观,反 对高额礼金和天价彩礼,立足于破除借婚嫁收取彩礼等不文明现象,被告苗X还应返还原告孙X彩礼款140000元为宜。鉴于原告孙X当庭明确表示陪嫁物品原物返还,不同意折抵彩礼款,原告孙X应返还被告苗X陪嫁物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 一款(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苗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孙X彩礼款 140000元;

、原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苗X陪嫁物品(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茶几一个、梅花桌一张、六把椅子、 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羽绒被两床);

三、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孙X负担1315元,被告苗X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1
  • 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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