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婚约财产纠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21)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孙X,男,汉族,宿州市泗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X,女,汉族,宿州市泗县人
案情简介:
原告孙X与被告苗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被告苗X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人位玉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底相亲认识,在经过双方交谈后,有了结婚的打算。2019 年2月4日,原告父母支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2019年4月29 日,原告带被告至泗县XX购买金首饰,计30103元;2019 年5月4日,原告过红时支付彩礼99000元;2019年10月1日,应女方要求原告又支付二次彩礼66000元;2020年1月16日,双方原计划过年时结婚,原告支付被告11000元上下车礼;但因为疫情原因,婚礼仪式延迟至2020年5月5日,仪式前一天,女方又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洗脚费30000元、上下车礼8800元;2020年5月6日,原告父母及原告姐姐支付被告改口费共6000元。婚礼仪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去办理婚姻登记,但被告一直没有答应。在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底,原被告一起至嘉兴务工,被告要求原告将工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保管,2020年9月底,在被告又一次拒绝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后,原告不再将工资收入交给被告,随后被告就离开原告至今。综上,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付了共计261903元,但是被告在举办婚礼后,一直不愿意办理婚姻登记,之后更是离开原告,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被告并非真实想与原告结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原告孙某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61903 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诉讼材料。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搜集和准备证据,并明确诉求。最后书写起诉状及案件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收取彩礼的事实、并出示证据证明是被告迟迟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孙X给付被告苗X的见面礼 11000元、首饰、过贴礼96000元、下礼66000元、上下车礼8800 元、洗脚费30000 元均属彩礼款范畴。因此,被告苗X借婚姻 收受的彩礼款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孙X提出另外11000 元上下 车礼,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苗X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办理仪式后原告父母及姐姐给被告改口费6000元为赠予性质,可不予返还。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双方同居生活等事实,并从推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家庭观,反 对高额礼金和天价彩礼,立足于破除借婚嫁收取彩礼等不文明现象,被告苗X还应返还原告孙X彩礼款140000元为宜。鉴于原告孙X当庭明确表示陪嫁物品原物返还,不同意折抵彩礼款,原告孙X应返还被告苗X陪嫁物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 一款(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苗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孙X彩礼款 140000元;
二 、原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苗X陪嫁物品(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茶几一个、梅花桌一张、六把椅子、 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羽绒被两床);
三、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孙X负担1315元,被告苗X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