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给第三者328万,辩称“借款”?法院:违背公序良俗,全部返还!
案情简介
黄XX与李XX于2003年在东莞登记结婚,婚后在东莞XX开了一家五金厂,夫妻俩共同经营,生意日渐红火。令黄XX没想到的是,自2018年起,李XX与谭XX(第三者)发展为婚外关系,该关系持续5年,双方并育有非婚生子女,而这一切,黄XX却毫不知情。
在此期间,为维持婚外关系,李XX在黄X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代为支付款项等方式,长期、持续向谭XX输送财产。经统计,从2018年至2023年,李XX向谭XX转账合计263万元,另为其支付购车款、家电及其他消费等合计65万元,总额达328万元。
2023年,黄XX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才发现上述事实。她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李XX与谭XX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谭XX返还全部328万元。
案件审理中,谭XX抗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而是其与李XX之间的“借款”或“其他经济往来”。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黄XX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目标是彻底驳斥“借款”抗辩,并从法律上论证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及全额返还的正当性。
我们指出:谭XX无法提供任何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约定或还款计划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持续5年、总额巨大的所谓“借款”,却无任何书面凭证,明显不符合常理与商业习惯。
同时,我们强调资金流向与婚外情在时间上高度重合,且大量用于谭XX的个人生活消费(如购车、家居家电、旅游消费等),这与为维系婚外情而进行的经济付出特征完全吻合,与借贷的目的截然不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主张谭XX对其“借款”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采信我方关于“赠与”的事实主张。
最后,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第157条、第1062条的规定,论证李XX为维持婚外关系而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这一最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依法应属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明确涉案328万元属于黄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XX将巨额财产无偿赠与谭XX,完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未征得共有人黄XX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黄XX的合法财产权。谭XX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全部328万元,均应返还给黄XX。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长期、持续向谭XX支付大额款项,且款项多用于谭XX个人消费,谭XX辩称为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赠与款项来源于李XX与黄XX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与谭XX的婚外关系而进行赠与,该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同时,李XX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黄XX的平等处理权。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谭XX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鉴于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黄XX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谭XX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据此,法院判决:谭XX应向黄XX返还人民币32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