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借款150万,妻子需要还吗?
案情简*
陈XX与方*士于2015年*东*登记结婚。2021年5月,陈XX以其个人名下经*的东*某五金*工厂需资金**为由,向*友刘XX借款人民币150万*。陈XX出具了《借条》,载明*款事实、金*及一年***的承诺,但该借条仅有**生一人签名2022年*款到期后,陈XX未能*款。刘XX多次催讨未果,于2023年*陈XX及其配偶方*士共同诉至法*,要求两被告对150万**款本息承担连*还款责任。
丘*律师*理思路
作为方*士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向**提出:本案应*用《民法*》第1064条关**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于*出家*日常*活需要的大额债务(150万**然远超东*普通**日常*费**),债权*主张*于*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或者基于*妻双**同意思表示,我们将诉讼压力引导至原告方。紧拉着,我们从*角度举证,切断债务与“夫妻共同”的关*,比如:借条仅有**生一人签名,我方*事人方*士从*事后*认;与此同时,我们提交了工商*记信息,证明*厂登记为陈XX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我方*事人的社保记录、工作证明,证明*有*立职业和*入来源,未参与该工厂的实际经*管*,工厂盈亏也未纳入家*共同核算。另外,为了加强*明*度,我们还提交了家*近年*的大额收支*录、房*购置凭证等,证明**收入稳定、支*合理,无举债必要。
法*审理结果
法*经*理后,采纳了我方*主要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借款金*高*150万*,明*超出夫妻家*日常*活的必要消费**。原告刘XX未能*供证据证明*借款基于**生与方*士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未能*供充*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陈、方*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因此认定涉案债务属于**生以个人名义所负,且为其个人经*所负的债务,不应*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判决150万**款本息由被告陈XX个人负责偿还,驳回原告刘XX要求我方*事人方*士承担连*清偿责任*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