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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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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原告在给付48万元款项及钻戒时,双方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该赠与行为明显附有“将来结婚”的期待和前提,不同于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普通消费或小额馈赠。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继续占有上述大额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陈先生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钻戒一枚。

案件详情

分手后,前任*的钻戒和*十万*账,到底该不该退?


案情简*

陈XX和*XX2021年*立恋爱**,感情迅速升温,并开始谈*婚嫁。2022年*,为表达结婚诚意并筹备婚事,陈XX应*XX要求,向*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用于“购买婚房*首付”和“筹备婚礼”。此后*久,陈XX还为李XX购买了一枚价值8万**钻戒作为订婚信物。然而,2023年*,双**矛盾分手,婚约解*。陈XX认为,上述48万**物均是基于“即将结婚”这一特定前提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现,李XX继续占有*财物失去依据,构成*当得利,故诉至法*,要求李XX全*返还。李XX则辩称,这些财物属于*爱*间男方*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且部分已用于***同消费,不应*还。

丘*师*理思路

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在法*上定性,这不是普通*恋爱*赠,而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的的附条件赠与。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规定,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应*支*。我们主张,在当代城市婚恋中,为购房、筹备婚礼等事宜给付的大额财物,虽形式不同于*统“彩礼”,但核心目的与功能*致,应*照该精神处理。
  我们向**提交了双**转账前后*微信聊天记录,明*显示正在热烈讨论买房*址、婚礼酒店、见父母日程等具体结婚事宜。明*指出40万**账备注为“婚房*”,且有**看房*录佐证;钻戒的购买发票、赠予场景*证人证言(如共同朋友),均能*明*“订婚信物”的属性。强*48万**数额远超恋爱*间一般性消费*情感表达馈赠的合理范*,与双**经*水***,明*属于*重大共同生活目标(结婚安*)所做的专项*出。同时,我们向*阐明:此种大额赠与是附解*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记结婚”。现婚约解*,条件确定不成*,赠与合同的目的无法*现,继续占有*物的法*依据随之消失。若不予返还,将显失公*,构成《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

法*审理结果

法*认为:在本案中,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财物价值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在给付48万**项*钻戒时,双**处于**论嫁阶段,该赠与行为明*附有“将来结婚”的期待和*提,不同于*维系恋爱**的普通*费*小额馈赠。现双**爱**结束,结婚目的已无法*现,被告继续占有*述大额财物缺乏合法*据。考虑到部分款项*能*用于***爱*间的共同开销,法*酌定被告应*还大部分款项。最终,法*判决被告李XX向*告陈XX返还人民币35万**钻戒一枚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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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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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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