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 年 11 月 15 日,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公安部云端核查线索,称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且数额较大,遂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侦查查明,2021 年期间,被告人詹X、刘X、刘X伟等人相互勾结,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案企业与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却通过 “买单配票” 模式操作。詹X负责联系获取报关单、提单,修改相关海关资料后提供给刘X;刘X组织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由某公司垫税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X伟则通过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向某公司打入美金,伪造外商货款支付假象。
自 2021 年 6 月至 10 月,涉案人员共操作约三十单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0 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住处及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公司注册证明书、报关单、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卡、硬盘、手机等大量涉案物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詹X、刘X、刘X伟、张XX、古XX、刘X韬及被告单位定南某瑞竹制品厂提起公诉。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詹X辩护人还就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提出异议。
案件总结
1.定性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则指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通过伪造交易流程、虚构出口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目的明确指向骗取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故对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量刑情节考量法院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了各项量刑情节:被告人张XX、古X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韬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其中詹X、刘X作用大于其他从犯;所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张XX、古XX、刘X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3.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詹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XX、古XX获缓刑;被告人刘X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定南某瑞竹制品厂判处罚金。同时,法院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1.精准把控定性争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审理阶段,针对部分被告人提出的非法经营罪定性主张,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就行为定性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辩护观点,但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解权,推动法庭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2.深挖量刑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判决结果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挖掘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搜集当事人自首、坦白、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关键量刑证据,向法庭全面呈现,为法院最终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全体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3.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既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有效的辩护工作,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不仅让当事人承担了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也推动了税收征管领域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实现了个案公正与司法指引的双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