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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骗取贷款罪一案 辩护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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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抗辩,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有效举证,夯实辩护观点,促成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刑诉(2024)4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作为两家工贸公司负责人,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骗取贷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7 7 月至 2022 1 月,马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经营的家居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673XXXX4678.62 元,税额 XXX.885 元,且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2020 10 21 日,马X支付开票费,让董X从某木业公司为其经营的家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XXX 元,税额 129856.2 元,发票已认证抵扣。

2. 骗取贷款罪

2017 7 25 日,马X以其经营的工贸公司名义,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在某银行滨州分行骗取贷款 300 万元。后续多次办理借新还旧,2021 3 月贷款到期未还,尚欠本金 300 万元。

辩护工作开展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团队详细梳理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1. 马X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案木材收购业务真实存在,对照家居公司出口业务量与实际木材使用比例,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购量相符。开票人员信息与实际出售人不对应,不能作为构罪理由,且国家税款并未产生损失。

2. 马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马X不存在伪造财务报表行为,贷款相关材料均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银行并未被欺骗。同时,马X为贷款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担保,且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该纠纷应属于民事范畴。

3. 围绕辩护意见,律师团队积极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家居公司出口货物杨木含量核算报告、生产经营视频、国外订单图纸等关键证据,用以支撑辩护观点。


二、案件总结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法院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税额进行调整,将部分发票金额予以去除,最终认定该部分税额为 457万 元。

2. 关于骗取贷款罪,法院虽未完全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马X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3.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马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马X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偿还银行贷款,扣押款项用于退缴税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抗辩,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律师团队紧扣案件争议焦点,针对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一拆解公诉机关指控,提出针对性的无罪辩护意见,成功推动法院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税额认定上,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计算方式,大幅降低了该项指控的犯罪数额。

2. 有效举证,夯实辩护观点:通过收集提交出口货物核算报告、生产视频等客观证据,以事实为依据支撑辩护主张,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让法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3. 促成谅解,争取从轻处罚:积极协调当事人与银行的沟通,推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银行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助力法院作出相对宽缓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3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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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尹艳华律师,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丰富经验。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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