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要求员工退出外地项目返回总部工作并进行降薪,员工不同意,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进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吴中律师 在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4万+
    服务人数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公司变更员工工作地址应先和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拒绝变更且在原工作地址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公司单方以旷工为由进行解除,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焦XX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期限为2021921日至2026 9月20日。

20223月起,焦XX在位于山东省的项目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24年8月底,北京某公司口头通知焦XX离开项目至北京总部工作,公司仅单方口头要求焦XX变更工作地点,但未说明调动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及薪资待遇等具体情况。焦XX多次与北京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就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及调整后工作地点予以书面告知,但北京某公司均予拒绝并明确口头告知焦XX被调回北京总部后并非继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还会降低工资并取消项目补助等。

由于焦XX就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方面尚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故焦XX仍然留在项目上正常工作,并积极主动联系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不仅没有看到焦XX的诚意,更是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对焦XX进行了处分。

2024年9月8日,北京某公司向焦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吴XX:……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不仅履职尽责不到位,还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规范,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管理带来恶劣影响,具体如下:1拒绝配合公司项目生产需要的工作调整,拒绝接受公司正常的经营工作安排以及对你进行的管理。2、在公司已对你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处分后,仍是未到总部进行报到,构成旷工事实。鉴于你的上述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进行开除处理

焦XX收到解除通知后才意识到公司先前采取的工作调动只是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幌子,毕竟之前也有过工作地点的变动,但公司从来都是和自己协商一致后才进行的,没有出现过单方通知强制要求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虽然知道公司的解除行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但想到公司规模较大,还配有法务团队,鉴于自己个人力量单薄加上对劳动方面知识了解不深,焦XX意识到自己急需专业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维权。  

在这种情形下,焦XX找到了吴X律师团队,听了吴X律师团队对于案件的整体分析以及后续庭审思路后,焦XX决定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吴X律师团队来处理。经过吴X律师团队的努力,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公司对于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焦XX决定把自己案件的二审程序依然委托给我们处理。

二、律师分析

吴X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北京某公司对焦XX作出的工作调动调整是否合理?2、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但应具备合理性,且充分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 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或焦XX的工作能力对焦XX进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调整,焦XX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公司对其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调整,某公司基于焦XX的岗位特殊性可以调整焦XX的工作地点,但某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公司的调整确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庭审中,北京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焦XX所在的项目确实处于收尾阶段及确实需要调整焦XX的工作地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调整缺乏必要性。

并且,北京某公司将焦XX调整至公司总部上班,焦XX确实无法享受项目补贴,绩效工资亦受到影响,在焦XX与公司协商时公司并未就此与焦XX进行合理协商,亦未能提出相对合理的措施或方案,用以弥补调整工作地点对焦XX现有的工作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故公司做出的工作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在焦XX不同意公司不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其未到岗的行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到岗的旷工,亦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北京某公司以此为由认定焦XX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X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二审法院亦是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焦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X律师。


  • 2025-12-01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中律师
5.0分服务:4.4万+人服务天数:999
吴中律师
11101201****7927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医疗纠纷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
  • 187 1019 0001
  • 187101900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