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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抚养**更纠纷,法*究竟看什么?是看谁的经*条件更好?还是看谁对孩子的爱*深?

本案判决充*体现了我国**审判理念的现代化转型: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法*并未因原告诉求的情感强*或经*优势而轻易*摇既有*养**,而是坚守法*条件+充*举证+最大利**则三重底线,彰显了司**理性与温*。

变更抚养**有*极高*法*门槛。它不仅仅是对父母双**件的比较,更是对现有*养*态是否存在严*缺陷的司**查。在缺乏确凿、有*的证据证明*接抚养**在重大过错或不利*形时,法*将以维护未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性为优先价值取向。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24年2月26日经**调解*婚,约定: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双**不支*抚养*。

离婚后,原告因探望儿子受阻、质疑被告经*状况*育儿能*等原因,于2025年6月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长子变更为由其抚养。我所接受被告委托后,依法*交答辩状并出庭应*。

(二)焦*问题

1. 变更抚养**的法*事由是否成*?

2. 探望权*阻能*作为变更抚养**正当理由?

3. 经*能*与抚养*愿孰轻孰重?

【诉讼经*】

四川XX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由刘XX律师*头组成*业诉讼团队,全***、严*、尽责地代理了此次变更抚养**纠纷一案。面对原告提出的多项*张,律师*队深入分析案情、精准制定应*策略,围绕《民法*》及婚姻家*编司***的核心规定,重点突破证据真实性、关*性与证明*的三大关*环节,成*驳斥对方*乏事实依据的指控。在庭审中,律师*队提交了原告长期异地生活、子女实际由长辈代为抚养*有*证据,并结合法*规定阐明*望权*议不构成*更抚养**法*事由,有*引导法*准确把握“最有***成**女”原则的适用边*。最终,法*全*采纳我方*辩意见,依法*回原告全*诉讼请求,实现胜诉结案。本案不仅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更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守护未成**生活稳定与家*秩序的法*担当,充*体现了法*服务的深度、温*与专业力量。

【案件结果】

1. 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 法*未支*原告要求将婚生长子的抚养**更由其抚养*请求。

● 法*未支*原告要求被告支*抚养**请求。

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解*:变更抚养**是“想变就变”,必须**法*条件】

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子女抚养**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获支*:

本案中,原告主张*要集中在第二项**四项,但均未成*:

(一)关*“不尽抚养*务”:单*事件不构成*统性失职

原告主张*告“未按时*孩子接种疫苗”“拒绝沟通*视”等行为属于*尽抚养*务。但法*审查*为:

●疫苗*种存在合理延迟可能,不能*凭一次未及时*种即认定母亲主观上拒绝履行抚养*责;

●探视权*阻属实,但探望权*抚养**不同法*关*,可通*另案主张**,不能*接作为变更抚养*依据;

●原告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仅显示沟通*碍,无证据证明*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被忽视。

(二)关*“经*能*差异”:稳定收入≠更适合抚养

原告提交其本人工资流水,主张*己收入稳定、家*支*强,更利**子成*。但法*认为:

●抚养**不仅看经*条件,更重视实际陪伴、情感依附、生活环境稳定性;

●被告虽无固定工作,但并未陷入贫困或无法*障基本生活;

●孩子目前在本地幼儿园就读,生活规律,由母亲直接照顾,已形成*定成*环境。

(三)关*“私生活混乱”“AI关*猜测”:缺乏证据支*,难以采信

原告还提交其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告婚内出轨、私生活混乱,不利**子成*。对此,我方*庭提出异议:

●聊天内容*第三方*述,真实性无法*实;

●无任**接证据证明*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

●所谓“AI生成**”更是主观臆测,不具法*证明*。

法*最终*采纳该组证据,亦未认定被告存在道德瑕疵或不利**女成*的情形。

【证据博弈: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未能*成*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多组证据,包*:

●身份信息、调解*(证明*体资格);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证明*通*碍);

●通*录音、父亲收入证明(试图证明*告经*困难);

●证人证言(称被告殴打孩子)。

但法*经*查**为:

●仅有*信记录部分真实有*,其余*抖音用户聊天、通*录音等均因来源不明、无法*实真实性或缺乏关*性而不予采纳;

●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不能*案;

●被告提交的抖音IP地址截图、幼儿园食谱等虽也存在证明*不足问题,但已形成*步*辩体系。

【裁判价值导向:维护抚养**稳定性,防止成*纠纷转嫁孩子】

本案判决书特别**:

这一论述体现了现代家*审判的核心理念转变:

●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

●从“谁更爱*子”转向“谁更能*供稳定成*环境”;

●从“情感对抗”走向“理性判断”。

孩子不是父母之间的“战利*”,也不是情绪博弈的工具。一旦抚养***法**确定,除非出现重大变故,不应*易*更,否则将对孩子造成*次伤害。

【法*适用】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 变更抚养**证责任*:主张*更的一方**供充*、直接、有*的证据,证明*方*在严*不利**女成*的法*情形。

● 司**向**护既有**:法*以“子女利**大化”为原则,强*抚养**的稳定性,避免因父母纠纷频繁变动子女生活环境。

● 程*分离:探视权、抚养**问题与抚养**更分属不同法*程*,需针对性寻求救济。

本案以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抚养**告终,体现了人民法*在抚养**更案件中审慎**、维护稳定、保护未成**的裁判导向。


  • 2025-09-01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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