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区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住所地河北省安*县。
负责人: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女,1XX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200X年10月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
法*代理人:王XX,男,1XX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系王XX父亲。
法*代理人:张XX,女,1XX5年X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系王XX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XX5年X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XX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县。
XX**公**与被上诉人徐XX、张X、王XX、张XX、王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X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安*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并依法*判(争议金*X255X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徐XX、张X、王XX、张XX、王XX承担。事实与理由:1.徐XX因本次交通*故导致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程*,一审法*依托其伤残等级认定的伤残赔偿金**。请求二审法*依法*织重新鉴定,查**件事实。2.鉴定费、诉讼费*间接费*,上诉人不予承担。
徐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依法*持。
张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法*持。
王XX、张XX、王XX未答辩。
徐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决XX**公*、张X、王XX、张XX、王XX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各项*失共计120000元;2.诉讼费*其他当事人承担。后*XX将第一项*讼请求的各项*失总额变更为1X0000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张XX、王XX系王XX父母。2022年11月13日X时*,张X驾驶的冀FL****号小型轿车*靠在公**侧,其乘车*王XX开车*时*徐XX所骑电动自行车*生交通*故,致徐XX及其乘车*王X受伤,车*受损。此事故经**县公**交通**大队作出安**认字[2022]第X3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张X、王XX共同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徐XX、王X无责任。徐XX就医治疗及相***情况:其受伤后*安*县XX治疗,支*门诊费54X.X元(含救护车*);自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X日住院13天,支*住院费X0X5.21元。徐XX伤情主要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2)、右肩外伤、头部外伤,出院医嘱含继续卧床休息,1周**查,不适随诊等。后*XX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12日、2023年X月5日、2023年X月1X日、2023年X月1X日五次在安*县XX复查,共支*门诊费21X5.01元。2023年X月30日,徐XX在保定市XX中心医院复查,支*门诊费1225.03元。上述医疗费*共计12044.05元。另,徐XX购买折叠坐便器支*费*2000元。徐XX的被扶**情况:次子王X于200X年X月21日出生,现尚*其夫妻共同抚养。徐XX伤情鉴定情况:一审法*依法*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定所鉴定,2023年5月4日评定徐XX腰椎骨折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150日、护理期为45-X0日、营养*为45-X0日。徐XX支*鉴定费2X00元。涉案车*投保情况:张X驾驶的冀FL****号车*在XX**公**保交强*和200万**商*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认为,本案交通*故事实清楚,责任**,有*XX提交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证实,予以确认。XX**公**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出具日期及仅有*名助理勘查**章*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分依据,且该事故认定书加盖**县公**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故应*为有*证据予以采信。张X、王XX共同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因涉案车*在XX**公**保交强*及商*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XX因本次交通*故造成*经*损失,首先应*该**公**交强*责任*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该**公**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XX主张*各项*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徐XX受伤后**医疗费*计12044.05元,有*提交的医疗费*据、收费**、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通*单*证据证实,予以认定。徐XX主张*儿子王X垫付医疗费25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费*不予支*。2.住院伙食补助费:徐XX在安*县XX住院13天,属本地市辖区内就医,该项**应*本地市级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为X50元。3.营养*:徐XX的营养*评定为45-X0天,结合其伤情,酌定53天,营养**每天20元*标准计*为10X0元。4.误工费*护理费:徐XX称其与护理人均系农*,主张*照河北省上一年*农***业年**工资标准X4X0X元**误工费*护理费,张X与XX**公**此均不予认可。徐XX及护理人虽为农*户籍,但河北省统计*公*的农***业中农*的平*工资只统计**企业自己的从*人员,不包*承包**企业土地的农*,农*耕种土地的农*亦不在该统计**内,故对其主张*误工费、护理费*准不予采信。鉴于*地区劳*力就业收入现状,徐XX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居*服务业年**工资标准50XXX元**。徐XX误工期评定为120-150日、护理期评定为45-X0日,结合其伤情,分别*定误工期135天、护理期53天,误工费、护理费**为1XX43.4元、X35X.52元。5.残疾赔偿金:徐XX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主张*疾赔偿金*照河北省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年*支*收入标准412XX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为X255X元,符*法*规定,予以支*。徐XX定残时,儿子王X年*15周*X个月,其主张*扶**生活费*照河北省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年*费**标准250X1元**3年,由徐XX负担二分之一为3XX0元,XX**公**此无异议,予以支*。被扶**生活费**残疾赔偿金*XX31X元。X.鉴定费:徐XX进行伤残鉴定等支*鉴定费2X00元,系为确定其因交通*故造成*伤程*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并有*定机构出具的收费*据证实,予以认定。X.精神损害抚慰金:徐XX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给其身体和*理造成*一定的伤害,鉴于*XX在本次交通*故中无责任,其主张*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情予以支*。X.交通*:徐XX伤后*医的救护车**包*在医疗费*,徐XX另主张*通*1000元,虽未提交相**据,但鉴于*出院、复查*必要的陪护人员往返医院等确需支*相**交通**,予以支*。X.辅助器具费:徐XX购买折叠坐便器支*费*2000元,有*提交的发票证实,且符*其伤情需要,酌情予以支*。综上,徐XX的各项*失共计XXX元。徐XX请求各项**超出部分,于**据,不予支*。对于*XX上述损失,XX**公***先在交强*限额内医疗费*项*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13X54.05元,在交强*限额内死亡伤残费*项*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辅助器具费12321X.X2元;以上赔偿共计XXX元。徐XX的损失未超出交强*责任*额,张X、王XX、张XX、王XX在本案中对徐XX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除合同另有*定外,由保险人承担。XX**公**提供证据证实保险合同对诉讼费*承担另有*定,故应*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XX**公**交强*限额内赔偿原告徐XX各项*失共计XXX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X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XXX元,被告XX**公**担14XX.1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XX**公**交徐XX2022年11月14日即事故后*二天拍摄的骨折部位CT,拟证明*定结果与该诊断不符,骨折部位未压缩至三分之一,对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徐XX质证称,该证据应*提供原件,但鉴定是通*法*委托第三方*构进行的鉴定,对鉴定结果认可,且该**公**有*规定的时*内提起复议,仅凭借一张CT片子无法*实鉴定报告存在虚假的事实。张XX证称,对证据不清楚,请法*依法*定。王XX、张XX、王XX未质证。
经*证,本院对XX**公**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为:该证据的证明*的与徐XX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伤残鉴定时*检查*果明*不一致,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该**公**一审庭审中对本案鉴定意见书明*表示无异议,且徐XX对该证据及证明*的不予认可,故该**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法*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综合诉辩双**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一、一审法*依据徐XX的伤残鉴定意见认定其残疾赔偿金*否得当;二、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由XX**公**担。
关**议焦*一。本案中,关**XX的伤残等级等项*的相**定,是由其本人申*、一审法*委托进行的,鉴定机构和*员具备相**定资格,鉴定程*合法,故鉴定机构出具的《司**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XX**公**诉主张*本案一审中徐XX的伤残等级的司**定意见有*议并申*重新鉴定,但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格的;(二)鉴定程*严*违法*;(三)鉴定意见明*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其仅以徐XX的一份检查*告为由主张*XX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程*,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及正当理由,亦不符*上述规定中列举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且其在一审庭审中明*表示对徐XX的司**定意见无异议,故本院对其在二审中申*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对其异议意见不予支*。因此,一审法*依据本案司**定意见书中的伤残鉴定情况*定徐XX的残疾赔偿金*无不当。
关**议焦*二。1.鉴定费。根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的仲*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除合同另有*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鉴定费*于*查***定保徐XX的损失程*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且XX**公**提供其不承担鉴定费*证据,故本案鉴定费**由作为保险人的XX**公**担。2.诉讼费。根据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由败诉方*担,胜诉方*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的规定,一审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XX**公**担本案部分诉讼费*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上诉理由均不能**,其上诉请求均应*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以维持。王XX、张XX、王XX经*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席*理。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XX3.X元,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