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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设备租赁款的损失

案件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涞源县XX工程*械设备租赁**有*公*,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XXX。

法*代表人:赵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责任**,住北京市西城区XXX。

法*代表人:贾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XX工程*械设备租赁**有*公**被告中国XX**公**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涞源县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中国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涞源县XX工程*械设备租赁**有*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立即清偿设备租赁款1XX320元;2、判令被告支*自2021年1月2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以1XX320元*本金,按照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为X0%,待工程*束**清尾款。在施*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束**1万*元*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不会不守承诺就没有*究剩余*款。经*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项*告一直推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或者一次性清偿全*债务,被告均以**公**钱*由拒绝履行债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为挽回损失,特向**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责任***称: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认可欠付原告的设备租赁款,欠付的金*认可。由于*案工程*发包*XX**公*(以下简*XX**公*)资金*缺,导致我方*工程*未给付,之前XX方*给付我方*票据也未能*兑。我方*经*付了大量的工程*,现已无力支*给原告。原告主张*利*起止时*及利*标准不认可,合同约定的是涉案工程*工之后3个月内由原告申*尾款,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但由于*程*工后*员遣散,我方*无法*定实际工程*工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于*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查*定事实如下,201X年1月2X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乙方*被告作为租赁方、甲方*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若干*械设备用于*场平*场地及回填土使用,租赁费*为含税金*为211X350元,不含税金*为205XX21.3X元。付款方*为,乙方*月25日前申*所完成*赁结算价款,次月5日前对账,第三个月25日前支*结算价款的X0%,项*工程*工三个月内,乙方*次性申*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

庭审中,原告表示合同实际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对此被告表示认可。对于*程*工时*,原告表示2020年10月涉案工程*已经*工,有*入住,但被告表示由于*程*工后,人员已经*散,无法*实竣工具体时*。

为证明*主张,原告向*院递交了快递单*流记录,证明*告将尾款的发票全*开具并邮寄给了被告,被告表示并没有*到该邮件,并称如果在执行中收到款项,可以再开具发票。对于*后*笔付款时*,双**认可为2021年1月2X日。

上述事实,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快递单*流记录及双**事人陈*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支*价款、报酬、租金、利*,或者不履行其他金**务的,对方*以请求其支*。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造成*方*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所造成*损失。本案中,双**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法*等强*性规定,系有*合同,双**事人均应*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已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被告理应*照合同约定支*租赁款项,庭审中,经***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该笔款项*诉讼请求符*合同及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对于*告要求被告支*利*一节,合同虽然约定项*工程*工三个月内,由原告向*告申*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但本案双**未向*院提供证据证明*工时*,亦没有*据证明*款申*及审核情况,故被告应*工程*工后*理时*内支*尾款。考虑到被告存在工程*工后**向*告支*款项*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笔款项**时*(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失计*标准不高***规定,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责任****告涞源县XX**公***剩余*备租赁款1XX32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责任****告涞源县XX**公***逾期支*设备租赁款的损失,以1XX32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如果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责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25X.1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如上诉期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XX

二〇二二年*月三十日

法*助理XXX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


  • 2022-08-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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