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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律师有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张XX(化名),男,1979年7月出生,某汽车配件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XXXXXX镇,暂住XXXX市某区。2024年8月,张XX因涉嫌强奸罪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依法转为监视居住。北京XX律师接受张XX委托后,正式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专职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

经辩护人核实,张XX与被害人李XX(化名)于2023年5月通过直播打赏相识,后续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8月,张XX因工作出差前往XXXX区,暂住当地某酒店。8月8日,双方因李XX在直播间的相关言行产生分歧,发生争吵。8月9日凌晨,李XX前往张XX暂住酒店,拟索要此前交由张XX照料的宠物狗,进入房间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李XX随后报警称被张XX强奸。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2月以张XX涉嫌强奸罪为由,向XX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权利告知程序,辩护人王战军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XX,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随后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当事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双方伤情检查记录等全部证据。

通过细致梳理,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关键证据争议点:一是案发前张XX与李XX存在稳定的情感关系,案发前几日仍保持密切沟通,案件起因系情感矛盾引发,并非陌生人之间的突发性侵害;二是张XX的供述与李XX的陈述在核心事实细节上存在重大差异,关于是否存在“违背意愿”“强制行为”等关键情节无法相互印证;三是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未能完整还原房间内的具体经过,无法直观判断事件真相;四是双方案发后虽均有体表伤痕,但该伤情的形成时间(系性行为过程中或事后车内争执时)及具体成因未能通过证据予以明确,无法直接作为认定强奸行为的核心依据。

案件审查期间,检察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在此期间持续与检察机关保持专业沟通,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指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既不能充分证明张XX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李XX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达到认定张XX构成强奸罪的刑事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强制手段”两大核心要件。

结合全案证据审查,一方面,张XX与被害人存在特殊情感基础,案件源于情感纠纷,无充分证据证明张XX存在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关于是否存在“强制行为”这一关键事实,双方陈述存在根本性分歧,监控视频、伤情记录等客观证据未能形成有效佐证,无法证实张XX实施了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暴力、胁迫行为。

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XX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解除了对张XX的监视居住措施,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辩护核心,夯实辩护基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的方式,快速锁定本案“证据链不完整”“主观故意不明”“客观行为无充分佐证”等核心辩护要点,围绕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构建辩护思路,为后续有效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2. 高效搭建沟通桥梁,传递专业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及两次补充侦查的关键阶段,辩护律师持续与检察机关保持专业、高效的沟通,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清晰阐述本案证据存在的漏洞及不构成犯罪的核心理由,推动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辩护意见,确保案件审查回归证据本质。

3. 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避冤错风险: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权,本案中,若仅凭片面陈述及模糊证据贸然起诉,可能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辩护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辩护工作,促使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依法解除了对张XX的强制措施,更彻底维护了其人身自由、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无妄的刑事处罚。

4. 彰显刑事辩护价值,助力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有效介入,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保障,也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助力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案件事实,避免证据不足情况下的不当追诉,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1970-01-01
  • 嫌疑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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