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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姜xx,男,x族,xxxxxxxx日出生,公*身份证号xxxxxxxxxx,张XXxxxx**公**际控制人,户籍*江**张XX市xxxxxxxx,住江**张XX市xxxxxxxx被不起诉人姜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33日被灌云*公**取保候审,2024220日由灌云*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姜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96日向*院移送起诉。

经*院依法*查**:

20157月至2018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XXxxxx**有*公**际控制人姜x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经xx介绍,通*支*开票费*方*为张XXxxxx**有*公**得xx厂、xx厂、xx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张,价税合计XXX.72元,抵扣税额 711427.02 元。

另查*,202333日,被不起诉人姜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33日,被不起诉人姜xx退出抵扣税款 711427.02 元。

202496日,被不起诉人姜xx在值班*师*场的情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发票信息、抵扣证明*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沈xx、孙x、聂xx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xx供述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姜xx退出的税款由公**关*法*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 1970-01-01
  • 不起诉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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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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