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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刑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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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姜X在微信群中看到 “银行流水兑现钱” 的信息后,为获取好处费,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还按对方要求多次进行微信视频刷脸操作。期间,姜X名下其中一张银行卡入账 446363 元,其中包含被诈骗资金 136215 元,姜X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 2170 元。

案发后,姜X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退回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姜XX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姜X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山东XX律师接受姜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情节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辩护人明确提出姜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核心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姜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全面采纳,认定姜X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经社区调查评估,姜X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X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成功获判缓刑,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其生活的影响,辩护效果显著。

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量刑情节,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精准提炼出姜X具有的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围绕上述情节形成核心辩护意见,直击案件量刑关键,为法院作出轻判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契合案件实际考量缓刑适用,实现罪刑相适应:辩护人结合姜X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社区调查评估结果,针对性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既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该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是本案获得缓刑判决的重要支撑。

3. 协助当事人落实从宽情节,夯实轻判基础: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协助姜X确认并落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行为,确保各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案件中得以有效适用,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4. 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刑事影响:本案中,辩护人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经验,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层面展开有效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实刑羁押,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轻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作用。

  • 1970-01-01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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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友律师:山东大学毕业,曾任职于政府部门法制科,现职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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