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 (2024) 鲁 1702 刑初 614 号。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以来,被告人李X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 “伦敦”“纽约” 等淫秽视频平台代理,通过微信群大量发送淫秽视频播放链接,利用相关人员的银行卡收取平台非法返利后转入另一相关人员银行卡,被告人吴X(另案处理)明知李X的犯罪行为,仍协助其取现非法获利 XXX 元、测试少量链接及建立少量微信群。经鉴定,李X传播的链接对应网站内有 573 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李X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李X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山东XX律师接受李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案件特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案件关键情节提出核心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指控的 XXX 元并非李X纯获利,该款项包含购买微信群、运营维护等犯罪成本,且李X已将相关款项全部用于退赃,未购置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2. 李X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 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4. 李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综上,恳请法院充分考量上述情节,对李X从轻处罚,作出最低刑判决。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李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认定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 165200 元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扣除犯罪成本后已全额退赃的意见,法院认为犯罪成本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XXX 元;退缴的违法所得 165200 元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推动法院充分考量各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区间内为李X争取到最低刑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效果显著。
律师价值
1. 精准提炼核心从轻情节,构建针对性辩护体系:面对 “情节特别严重” 的指控,辩护律师未局限于罪名抗辩,而是聚焦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通过梳理卷宗,精准提炼出李X “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四项核心从轻情节,形成逻辑严密的辩护体系,直击案件量刑关键,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了清晰、有力的依据。
2. 积极推动退赃落实,夯实从轻处罚基础: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与李X及家属沟通,明确退赃对量刑的重要影响,推动李X主动退缴 165200 元违法所得,将酌定从轻情节转化为扎实的案件事实,成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
3. 坚守罪刑相适应原则,争取合理量刑结果: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十年以上量刑建议,辩护律师结合李X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在庭审中充分论证 “从轻处罚” 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强调李X无前科、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与 “情节特别严重” 指控的平衡,最终推动法院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作出最低刑判决,实现罪刑相适应。
4. 专业辩护保障诉讼权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本案中,辩护律师全程坚守专业立场,从阅卷、梳理证据到庭审质证、辩论,每一步都精准把控案件细节,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通过针对性辩护策略对冲了 “情节特别严重” 带来的重刑风险。即便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量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核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