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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争议,却折射出当前劳*派遣用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重使用、轻保障;重管*、轻协商;重成*、轻合规。每一份劳*都**尊重,每一份权****守护。劳*者的维权*路,不仅是个人权**捍卫,更是对健康**关*的呼唤。

一、【案件背景】劳*者因未协商*岗及长期欠薪社保停缴提出“被迫离职”

申*人于2020年7月1日与被申*人劳***公**立劳*关*,并由其派遣至被申*人建筑**公**建的“某项*部”从*综合职员工作,月工资约7672.12元。双**订有*限至2026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合同。

在履职期间,申*人工作表现良好,但自2022年5月起,被申*人劳***公**始停止为其缴纳养*、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亦于2022年8月后*停缴费。尽管*月工资中仍代扣个人应*社保费*,但并未实际向*保机构缴纳,导致申*人无法*受相**保待遇。

2025年5月16日,被申*人劳***公***微信向**人发送《关**动“申*人"工作的通*》,要求其立即调往远在海*省的“某某融*建设项*经*部”报到上班,未就调岗理由、岗位内容、薪酬待遇等进行协商。申*人当日即提出《岗位调动异议书》,认为该调岗不合理且未协商*致,拒绝前往。

此后,申*人继续在原项*部出勤打卡(因系统关*改为拍照留证),直至2025年5月21日,因**公**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纳社保、违法*岗等原因,依据《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人单*发出《被迫离职通*书》,依法**劳*关*。

随后,申*人提起劳*仲*,请求确认劳*关*存续期间、解*劳*关*、支*拖欠工资、经*补偿及退还被扣除但未缴纳的社保个人部分费*。

二、【争议焦*与法*分析】四大核心问题逐一解*

焦*一:调岗行为是否合法?能*成*“被迫离职”的正当理由?

▶ 法*立场:单**地调岗未协商,构成*相*离,劳*者有***合同并主张**补偿。

根据《劳*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合同内容(包*工作地点、岗位)须**人单*与劳*者协商*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

● 被申*人劳***公**申*人从*川彭*调往海*,跨省调动,显著改变工作地点;

● 未提供交通、住宿*配套保障;

● 未就调岗原因、新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进行沟通;

● 在申*人明*提出异议后,未予回应*解*。

上述行为已实质构成***更劳*合同主要内容,严*侵犯劳*者知情权*协商*。即便合同中存在“服从*作安*”类条款,也不能**无限扩大调岗权*依据,尤*在无合理事由、未协商*情况*。

因此,仲*委认定:用人单*未与劳*者协商*致即强*调岗,是导致劳*者提出解*劳*关*的重要原因,符*《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额支*劳*报酬”及第三项“未依法*劳*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者据此解*合同属于*法**,用人单*应*支*经*补偿。

焦*二:经*补偿金*何**?标准是否合理?

▶ 仲*支*:按剔除非常*性收入后*十二个月平*工资计*,符*司**践。

依据《劳*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补偿按劳*者在本单*工作的年*,每满*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者支*。六个月以上不满*年*,按一年**。

申*人工作年*为近五年(2020.7.1–2025.5.21),故应**5个月工资作为经*补偿。

关***基数:

● 仲*委采纳了被申*人建筑**公**供的管*系统中的工资明*;

● 剔除了加班*资、卫*费、补贴等非常*性收入;

● 以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扣除前述项*后*月平*工资4372.86元*标准;

● 最终*决经*补偿金*为:21864.30元(4372.86元 × 5个月)。

此计*方*符*《四川省高*人民法*民一庭关**理劳*争议案件若干*难问题的解*》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补偿金**基数应*劳*者正常*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工资,不含加班*资、非常*奖金、津补贴等”。

虽然申*人主张*工资为7672.12元,但该金*包*大量补贴和*班*,依法*应**计*补偿基数。仲*结果体现了依法*规、兼顾***原则。

焦XX:拖欠工资与连*责任*否成*?

▶ 仲*驳回连*支*请求,但明*工资已由用工单*代付完毕。

申*人主张*被申*人连*支*2025年5月1日至5月20日工资5643.84元。

经*:

● 被申*人建筑**公**于2025年6月30日支*5月1日至15日工资1963.85元;

● 自5月16日起,用人单*已发出调岗通*,未安*原岗位工作;

● 申*人虽主张*在原岗工作,但未能*供充*证据证明*提供了劳*且应*得全*工资。

仲*委认为:自调岗通*发出后,原劳*内容*终*,且无证据证明*续履行工作职责,故对5月16日至20日的工资请求不予支*。

此外,由于*申*人建筑**公**为用工单*,非劳*合同相*方,且已依约将工资拨付至派遣**公**最终*放,不构成*意拖欠,故不承担连*责任。

焦*四:被扣除但未缴纳的社保个人费*能*追偿?

▶ 仲*驳回请求,但法*路*仍存在。

申*人主张*还自2022年5月以来被扣除但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共计44238.29元。

仲*委认为,该事项*于*会保险征缴范*,应*社保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争议仲*受案范*,故不予支*。

但需强*: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

● 若用人单*收取费*但未缴至社保系统,涉嫌不当得利*至刑事风险;

● 劳*者可向*地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投诉,要求责令退还款项;

● 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还已扣未缴的社保个人部分。

因此,虽仲*未支*,但权**济渠道并未关*。

三、【胜诉关*】专业代理与证据链构建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之所以能**确认劳*关*解*、获得经*补偿,关*在于:

1. 证据收集完整:微信通*、异议书、离职通*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系统截图等形成*整证据链;

2. 法*适用精准:准确引用《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论证“被迫离职”的合法*;

3. 程*把控得当:及时*出书面解*通*,确保解*行为有*;

4. 主张*理有*:虽部分请求未获支*,但核心诉求——确认劳*关*、解*合同、经*补偿——全*实现。

四、【律师*议】给劳*者与用人单*的双*提醒

对劳*者:

1. 保留一切沟通*录:微信、邮件、短信、考勤记录等均可能**关*证据;

2. 面对违法*岗要敢于*“不”,并及时*出书面异议;

3. 慎*“自动离职”表述,应**以“被迫解*”为由离职;

4. 定期查*社保缴纳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权;

5. 寻求专业律师*助,避免因程*失误丧失权*。

对用人单*(尤*是派遣单*):

1. 调岗须*商*致,不得以管*权*制劳*者;

2. 严*克扣、挪用社保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3. 工资发放要及时*明,杜*长期拖欠;

4. 解*合同必须**合法,否则将承担赔偿金(2N)风险;

5. 规范**派遣管*,避免因合作单*问题牵连*身。

五、法*是劳*者最坚实的后*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争议,却折射出当前劳*派遣用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重使用、轻保障;重管*、轻协商;重成*、轻合规。

作为法*服务者,我们坚信:每一份劳*都**尊重,每一份权****守护。劳*者的维权*路,不仅是个人权**捍卫,更是对健康**关*的呼唤。

四川XX将持续关*劳*者权**护,以专业力量推动企业依法*工,助力构建和*劳*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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