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XX,男,200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庄XX,女,200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XXX。
被告:庄XX,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XXX。
被告:严XX,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XXX。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清市XX中心
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严XX与被告庄XX、庄XX、严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庄XX、严XX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严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XX、庄XX、严XX共同返还严XX彩礼1,288,888.88元*金*差价26,562元,共计1,315,450.88元;2.本案诉讼费*庄XX、庄XX、严XX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份,严XX与庄XX经**长辈介绍相*。2023年7月27日,严XX为庄XX购买了结婚用的黄**品金*为111,300元。2023年7月29日,严XX的父亲向*XX交付了彩礼1,288,888.88元。因严XX和*XX仅20岁,不符*法*结婚年*,在双***的催促下于2023年8月6日举办了结婚典礼。举行完结婚仪式后,严XX与庄XX也没有*一起生活。因严XX在国*工作于2023年9月22日离开中国。庄XX于2023年11月27日从**出发跟随严XX到国*生活。2024年7月10日双**到国*,因情人民法*和*双***协助处理双**间的矛盾,至此双***识到生活仅过去245天。期间,严XX曾*次与庄XX进行沟通,庄XX也承认自己对该段*约没有*好,且回国**度的转变也让严XX无法*受。严XX、庄XX没有*双**解*盾,却获得了原告方*巨额彩礼的行为,应*担返还义务。
庄XX辩称:1.庄XX已经*严XX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庄XX已履行了一个作妻子的全*义务。严XX请求庄XX返还彩礼1,288,888.88元*请求与法*合,与福清江**良的民间风俗不符,其诉讼请求依法**驳回。2.退一步*,即使要返还彩礼,也不应*全*返还。庄XX虽收到严XX给付的彩礼1,288,888.88元,但该彩礼当中包*有*XX作为女婿应*给予女方*奶、外公、外婆的见面礼各10,000元,媒人的谢*15,000元,庄XX为婚礼给亲朋好友和*民的香烟、糖果、买饼、礼担、嫉担等,以及置办酒席**,合计184,700元,该费*应*从*礼中扣除,剩余1,104,188.88元,应*根据法*规定结合本案双**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事实,还有*XX在与严XX共同生活当中先兆流产的情形,至多只能*还20%.虽然严XX主张***品一套价值111,300元,但女方*有*赠男方****价值84,738元,这些金*首饰在成*后**在严XX家*。而且相**习*,双**婚礼期间互相*与金*和*品,是属于***进感情的互相*与,依法*应*还。3.庄XX不存在借婚姻关*索*彩礼。关**案的彩礼是严XX及其家*依江**区的善良的民间风俗习*自愿给付的,庄XX也不存在任**错。严XX主张*XX索*彩礼,并院相**依据。
庄XX、严XX辩称:庄XX、严XX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即使诉讼主体适格,严XX、庄XX并没有*受严XX给付的彩礼,严XX是直接通*银行转账汇入庄XX的银行账户,庄XX是本案彩礼的收礼人,彩礼也一直由庄XX占有、使用。严XX、庄XX不但没有*有*礼,也没有*用彩礼,故严XX要求判决严XX、庄XX返还彩礼1,288,888.88元*及黄**品111,300元,明*缺乏法*依据,建议法*依法*回严XX对严XX、庄XX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严XX与庄XX经*戚*绍认识,双**2023年8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此前,严XX的舅公*庄XX的舅妈一起商**礼后,严XX的父亲严XX遂于2023年7月29日将聘金*奶奶外公*婆见面礼1,288,888.88元(其中奶奶外公*婆见面礼共计30,000元)交付给庄XX。此外,庭审中,经*双**认,男方*缔结婚姻关*还为女方*办一套黄**品价值111,300元,女方*回赠男方***品价值84,738元。订婚后,严XX于2023年9月22日离开中国*往国*,庄XX亦于2023年11月27日到国*与严XX同居*活,直到2024年7月10日双**回到国*。之后,双**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而分开,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嗣后,双**返还彩礼问题产生纠纷,严XX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主要有*XX的居*身份证、庄XX、庄XX、严XX的身份信息材料、中国XX交易**清单*转账交易*证、电子客票行程*、订婚典礼及请束*片、微信聊天记录办人民方*事人的陈*等为证,经*院审查*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严XX与庄XX订立婚约并依照当地风俗向*XX给付聘金*奶奶外公*婆见面礼1,288,888.88元*事实,有*国XX转账交易*证及双**事人的陈*为证,其中30,000元*男方*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给付女方*奶外公*婆的见面礼,属增进亲属之间感情的赠与,不属于*礼范*。另外,在庭审中,经*双**认,男方*缔结婚姻关*还为女方*办一套黄**品价值111,300元,女方*回赠男方***品价值84,738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于*下情形,人民法*应*予以支*:(一)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以双**婚为条件。”本案中,严XX与庄XX自订婚后*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而分开,严XX要求庄XX返还其基于*地习*所给付的彩礼,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庄XX提出应*驳回严XX要求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干**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双**同生活的时*、彩礼数额、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风俗习*以及保障妇女合法***因素考量,本院酌情认定庄XX返还严XX彩礼836,562元(包*聘金810,000元*黄**品差价26,562元)。《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其实际给付彩礼父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严XX目前没有*供有*证据证明*XX的父母即庄XX、严XX有*际接收或代为保管***礼,故庄XX、严XX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严XX诉请庄XX、严XX对本案彩礼亦承担返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依据,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庄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严XX彩礼836,562元;
二、驳回严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8319.5元,由严XX负担3028.5元,庄XX负担5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移、
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暨*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0二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