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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专业辩护获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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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 在线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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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现辩护人文关怀,专业把控案件流程,保障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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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至 10 月,张X通过网络购入来源不明的减肥产品,该产品经检验含有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的麻黄碱成分,张X明知该产品为 “三无” 产品且自身服用后出现心跳加速、手指发麻等不良反应,仍对外销售。胡X于 2023 年 9 月经网络结识张X,从其处购入上述减肥产品后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客户对外销售,客户赵某购买后出现头晕、呕吐、身体发软等不适症状并报案,该案由此案发。

2023 年 11 月胡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胡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后该案移送坊市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胡X提起刑事诉讼,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所律师接受胡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阅卷并多次与胡X沟通核实案件细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

1. 胡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胡X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3. 胡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

4. 胡X在案件审理期间查出怀孕,结合其犯罪性质、涉案数额及身体特殊情况,依法可适用缓刑;

5. 从期待可能性原则分析,胡X自身服用同类减肥产品多年,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所售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无法期待其仅凭自身认知辨别产品成分,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同时,辩护人积极推动胡X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方沟通,胡X自愿履行公益诉讼赔偿义务,预缴罚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主动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

案件总结

坊市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对胡X的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胡X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积极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义务,结合其怀孕的特殊身体状况,对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胡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胡X在指定金额范围内与张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已预缴)。

该案中,辩护人的专业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全面采纳,被告人胡X获轻缓刑事处罚,既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兼顾了被告人的特殊情况,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刑事、民事处理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价值

1. 精准研判争议焦点,筑牢辩护核心:辩护人深入剖析本案关键争议点 —— 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期待可能性原则等刑法理论,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厘清了胡X的主观过错程度,为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裁量刑罚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全面梳理量刑情节,最大化争取轻判:辩护人对案件细节进行细致梳理,精准提取胡X具有的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重点关注当事人怀孕的特殊身体状况,依法提出缓刑适用建议,为法院作出轻缓判决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3. 推动刑民衔接化解,助力轻刑辩护:针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辩护人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公开赔礼道歉,主动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民事责任的积极履行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了刑事辩护与民事纠纷化解的有效衔接。

4. 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现辩护人文关怀: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不仅从法律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还充分关注当事人的身体特殊情况与实际处境,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既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也体现了律师辩护的人文关怀,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专业把控案件流程,保障诉讼权利:从案件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辩护人全程跟进案件进展,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疑问,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确保案件在合法、公正的程序下推进。

  • 2024-12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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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尹艳华律师,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丰富经验。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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