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诉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福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1)案情简介:魏某某早年入职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用工责任、经营风险,另外设立福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业务、设备及生产资料均转移至另设立的公司,安排魏某某从事另设立的公司的工作,但魏某某的劳动关系还是在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后续实际控制人以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停业为由强行解除与魏某某的劳动关系,拒绝发放相应补偿和赔偿。
(2)办案经过:经分析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吴凡律师判断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已无实际支付能力,如果仅向福州某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则难以实际受偿,故吴凡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要求关联公司承担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诉讼方案,并围绕承担连带责任准备了大量混同用工的证据。
(3)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三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判决三公司共同承担混同用工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