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该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以项目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剩余 804931.5 元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办案经过
2025 年 10 月 16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杨XX律师提交新闻及公众号截图等关键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反驳被告以未竣工验收抗辩的主张,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后依法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804931.5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理由: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应认定付款条件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