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XX公司,负责人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陈X因在小区坠入污水井受伤,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 8 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2025 年 8 月 15 日,法院立案受理上诉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杨XX律师团队围绕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保单除外责任、误工费认定及免赔额等争议焦点,提交充分法律意见,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后依法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一、维持原审第二项;二、变更原审第一项为某保险公司赔付陈X 12328.79 元;三、驳回某保险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按比例分担。理由:依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但陈X未举证精神损害及兼职收入损失,一审认定有误,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