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某租赁**公*,法*代表人初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XX律师)。被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某律师*务所律师)。第三人王X,住山*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与第三人存在融*租赁合同纠纷,法*查**三人名下房*后,被告以已购该房*为由提执行异议获支*,原告诉至法*请求撤销该裁定并继续执行。
办案经*
2025 年 5 月 6 日,法*立案受理本案,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杨XX律师*绕被告未满*排除执行的法*要件展开辩论,指出被告转账性质不明、未证明*法*有*关*问题,法*组织举证质证后*理终*。
案件结果
判决:准许*行案涉房*。案件受理费 11800 元*被告赵X负担。
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规定,被告未能*证证明***签订合法*卖合同、支*购房*及合法*有**,不符*排除执行的法*条件,原告请求应*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