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被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X,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与第三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查封第三人名下房屋后,被告以已购该房屋为由提执行异议获支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并继续执行。
办案经过
2025 年 5 月 6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杨XX律师围绕被告未满足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展开辩论,指出被告转账性质不明、未证明合法占有等关键问题,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后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案件受理费 11800 元由被告赵X负担。
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查封前签订合法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合法占有房屋,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应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