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三人团伙利用卡主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律师围绕犯罪数额与主从犯认定有效辩护案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叶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5月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三人分工明确:刘负责对接提供银行账户的“卡主”;叶负责现场望风,监督“卡主”取现;刘*作为上线,负责接收现金并向上转移。三人通过上述方式转移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为秦律师;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为张*律师;被告人叶的辩护人为山东XX蕾律师及李*律师。
办案经过:
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
针对刘XX: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经手部分资金,其他涉案款项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且其具有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针对刘*:其辩护人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针对叶:其辩护人迟延蕾律师等提出,部分款项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对于辩护意见,法院认定: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XX作为组织者,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
刘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刘、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具有自首情节,叶具有坦白情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
三、被告人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