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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润冬律师精准梳理事故责任与赔偿主体,举证论证企业无过错,成功将主要赔偿责任导向保险公司,大幅降低企业损失,高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高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X、某银行忻州分行(负责人裴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冬律师)、某平洋保险公司(负责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安保险公司(负责人吴X,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某联合保险公司(负责人葛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X。高X乘坐任X驾驶的某银行忻州分行车辆,与刘X驾驶的货车相撞受伤(无责),同时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高X诉请各被告共同赔偿 24 万余元,某银行忻州分行委托杨润冬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2024 年 2 月 20 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4 月 19 日、7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杨润冬律师当庭举证工资发放表、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主张某银行忻州分行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法院组织各方举证质证后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一、某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X 155246.05 元;二、某联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15499 元;三、某洋保险公司在车上乘客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20000 元;四、高X退还某银行忻州分行垫付的 23190.63 元;五、驳回高X对任X、刘X的诉求。

理由: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高X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责任替代赔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兼得,其母亲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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