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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电子商票期前提示付款难题,代理原告二审完胜获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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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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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举证证明当事人合法持票,主张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延续,有力反驳对方上诉理由,推动一、二审法院均支持票据款及利息全额追索,确认全前手连带清偿责任,终获终审胜诉,全面维护当事人票据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南京市江宁区XX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为某某(佛山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XX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包括某某(中XX公司,原XXX部建设 (广东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某某(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珠海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XX智能汽车 (广东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本案为票据纠纷,二上诉人因不服一审法院就涉案票据纠纷作出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30XXXXXXXXXX231,票据金额 292872.13 元,出票日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到期日 2021 年 9 月 14 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某某(XX智能汽车 (广东XX 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某某(XXX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该票据为可再转让 - 不可拆分票据。票据经中地X公司、佛山XX公司、XXXX公司、XX科技公司、XXX科技公司依次背书转让,最终由某某(XX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持有,XX服务中心就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完成举证,系涉案票据合法持有人。XX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8 月多次期前提示付款,2022 年 2 月 11 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当日发起拒付追索并提交网上立案,其诉请各原审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 292872.13 元及对应利息,且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1. 一审阶段:某某(XX电子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要求各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票据填写内容正确、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且原告系合法持有人;虽原告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未提供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证据,但电子汇票系统中提示付款指令持续存在,效力应延续至提示付款期,且原告在票据到期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了票据追索权。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 上诉阶段:某某(佛山XX公司)、某某(XXX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并由原告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原告未在限定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无权行使追索权,且应由出票人及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利息起算时间应从票据拒付之日开始。
  3. 二审阶段: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另查明某某(XXX部建设 (广东XX 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XX公司。二审法院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审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对二上诉人的票据追索权。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某(佛山XX公司)、某某(XXX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149 元,由二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某某(XXX科技公司)、某某(XX科技公司)、某某(XX部公司)、某某(佛山XX公司)、某某(XXX公司)、某某(XX汽车公司)连带向某某(XX服务中心)支付票据金额 292872.13 元及利息(以 292872.1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693.08 元由上述六方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

  1. 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方面: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未禁止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亦未规定该情形下持票人必然丧失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期前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应答时,持票人是否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是选择权而非义务;涉案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的数电文到达系统后持续有效,原告 2021 年 8 月 16 日期前提示付款且未撤回,该行为效力延续至票据到期日后,原告不因期前提示付款丧失追索权。
  2. 追索权行使期限及效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案中承兑人 2022 年 2 月 11 日拒付,原告当日提交诉讼材料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且以诉讼方式追索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二上诉人应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并自票据到期日起支付利息,且需与出票人及承兑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上诉人关于利息自 2022 年 2 月 11 日起算、仅由出票人及承兑人承担票据本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等。


  • 2024-06-0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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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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