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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俞雯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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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驳回原告高额诉请核心主张,大幅降低当事人责任,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

原告为某某、某某,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安*XX律师*务所);被告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安*XX律师*务所);第三人为某某、某某,其中第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北京XX律师),第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安*XX律师*务所)。2025 年 1 月 8 日,安*省全*县人民法*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的申*,追加某某、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最初诉请判令被告支*工程* 310000 元*相***、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工程* 464805.83 元*对应**、给付鉴定费 6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原告诉称 2019 年 6 月 6 日与被告签订协议,承建全*县XX相**程*工部分,双**定了承包**及增项**,原告实际施*了物业用房*工工程,被告仅支* 280000 元*程*,余*未付,根据合同相*性,被告应*担付款责任。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未完工工程,原告施*范*与合同不一致,合同部分内容*其签字不予认可,地库未由原告施*系客观原因导致,且案涉工程*其与两第三人合伙承包,欠款应*同承担,同时*告存在使用其材料、未完成*分施*的情形,应*除相**项。两第三人亦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案涉合同因违法*包*效,240 元 /㎡的约定为违约金*款亦属无效,原告主张*工程*金*无依据,鉴定费*应*其承担等。

办案经*

2019 年 6 月 6 日,被告某某与原告某某、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全*县XX城物业用房、多栋楼及地下车*工程*工部分以包*包*方*承包*原告,明*了承包**、增项**、计*方*等内容,其中约定地库若另选他人施*,物业用房* 240 元 /㎡计*,还手写添加了 23000 元*项**,同时*定了付款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x爵花*城项*开发商*金*现问题,工程*尾,原告仅施*了物业用房*工工程,未对地库进行施*,且未完成*业用房*楼、二次结构木工施*,后*该项*由政府接管*交由其他施*单*完成**,被告已向*告支*工程* 280000 元,双**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
2023 年 3 月 28 日,原告某某、某某签署《情况*明》,载明*涉物业用房*程*计** 528000 元,已付 280000 元,尚* 248000 元,原告称该金*系按 180 元 /㎡结算。2024 年 10 月 18 日,原告某某电话联系被告某某索*工程*,告知将按合同约定起诉,被告表示由法*依法*决。
2025 年 1 月 8 日法*立案后,原告申*对案涉物业用房*建筑面积及二次结构木工工程*进行鉴定,后*更鉴定事项*对原告施*部分工程*款、物业用房*次结构木工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法*依法*托安*XXX项*管***有*公**行鉴定。2025 年 8 月 1 日,法*组织鉴定机构及各方*事人现场勘验,被告某某、第三人某某无故未到场,经*验查*案涉物业用房**图纸有*楼,但实际未建设。2025 年 8 月 27 日,鉴定机构出具工程*价鉴定意见书,因项*烂尾地库由政府另选他人施*非双**观原因,分别* 135 元 /㎡、240 元 /㎡计*出物业用房*工部分造价为 390567.58 元、721805.83 元,同时* 23000 元*写增项*为不确定意见,并对被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原告为此次鉴定支*鉴定费 6000 元。
庭审中,被告主张*告使用其价值 297575 元*木工材料,要求扣除相**项,原告仅认可使用少量材料,同意扣除 2000 元;另查* 2025 年 1 月 23 日,法*受理案外人孙XX诉本案被告、两第三人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该案调解*认三被告支*孙XX工程* 15000 元,被告主张*款项*案外人施*案涉物业用房*础部分木工的价款,要求在本案中扣除,原告称案外人仅对物业用房*础部分少量施*,且被告曾*定该部分与原告无关,法*经*话核实,确认案外人确与他人合伙对案涉物业用房*础部分木工进行了少量施*。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某某、某某工程* 105767.58 元*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期间的利* 2104 元,合计 107871.58 元,并自 2025 年 9 月 6 日起以 105767.58 元*基数按照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 3.1% 支*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某某、某某鉴定费 3000 元;
  3. 驳回原告某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需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案件受理费 9319 元,由原告负担 7447 元,被告负担 1872 元;保全* 2170 元,由原告负担 1734 元,被告负担 436 元,被告需将应*担的保全***给原告。

判决理由

  1. 案涉分包*议因双**为个人、不具备相***资质,违反法*强*性规定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物业用房*工施*部分被后*施*单*接收并继续建设,应*为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
  2. 案涉鉴定机构具备法*资质、鉴定程*合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地库由他人施*系项*烂尾、政府接管*致,非被告主观 “另选”,若按 240 元 /㎡结算将导致双****务失衡,故按 135 元 /㎡计*工程*款为 390567.58 元;23000 元*写增项*被告签字确认,不予采信。
  3. 被告主张*除的 15000 元*案外人主张* 11# 楼木工工程*,与本案无关,不予扣除;结合案件事实,酌定扣除案外人施*物业用房*础部分的价款 2800 元,按原告自认扣除材料款 2000 元,扣除被告已付的 280000 元*,核算被告欠付工程*为 105767.58 元。
  4. 案涉工程*未完工工程,工程*利*自原告起诉之日(2025 年 1 月 8 日)起算,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 3.1% 计*;鉴定费*双**工程*款存在争议产生,酌定由双**承担 3000 元。
  5. 被告、第三人关**定单*按市场定额计*、炮楼应*除相**款的抗辩,因合同已约定综合单*、炮楼按规范*计*建筑面积且未包*在鉴定造价中,不予采信;原告多次向*告主张*程*,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


  • 2025-09-01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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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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