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1967 年 1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安*省马*山*雨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1987 年 6 月 30 日出生,蒙**,住黑龙**齐***市原审被告:某某,男,1977 年 5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五常*红*XX;某某,男,1965 年 11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江**启东*XX。某某因与某某、某某、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审法*提起诉讼,主张XX、某某、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25000 元*相***,其认为某某虽未在借条签字,但系 90000 元*款实际收款方,且明*某某、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账户,存在过错应*担连*还款责任。经*,2021 年 9 月某某按某某要求,分多笔向*某、某某转账及向*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合计*借款项 160000 元,后*某归* 35000 元,尚* 125000 元;某某、某某向*某出具了 160000 元*借条,且二人此前已被多地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办案经*
- 一审阶段:某某向**省马*山*雨山*人民法*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某、某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125000 元*以该本金*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且案件诉讼费*三被告承担。一审法*依法*理,查**涉借款的转账、借条出具、还款及某某、某某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案件事实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 上诉阶段:某某不服一审法*作出的民事判决,向**省马*山*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依法*判某某、某某、某某向*偿还借款本金 125000 元*利*,且案件诉讼费*某某承担,其主张*审法*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适用均存在错误。
- 二审阶段:安*省马*山*中级人民法*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对该案立案,依法*成*议庭进行审理,二审过程*双**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对一审查**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归*本案争议焦*为某某要求某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清偿责任*否具有*实和**依据,后*该案作出终*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一审判决:一、某某、某某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某某借款本金 125000 元,并以 125000 元*基数,按照年** 3.85% 的标准,支*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二、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00 元*半收取 1450 元,保全* 1170 元,合计 2620 元,由某某、某某负担。
- 二审判决:驳回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900 元,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判决。
判决理由
- 一审法*:某某与某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有*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故支*某某要求该二人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的诉请;现有*据不足以证明*某与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驳回某某要求某某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诉请。
- 二审法*:某某、某某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关*合法**,对某某要求该二人偿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某某出借银行账户虽违反金***法*,但认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量出借账户是否为借贷关*成*的必要条件、有*借贷合意、有*谋利*方*。本案中,某某出借账户并非案涉借贷关*形成*必要条件,无证据证明*某与某某存在借贷合意、从*谋利,亦无法*定其知晓某某、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存在帮助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故某某要求某某承担连*清偿责任*事实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