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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 在线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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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权益,实现辩护目标,实务参考,助力类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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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5月至 2025年5月,孙X与王XX、张某某、沈XX、王X等人结伙,以销售仿真枪等违禁、管制物品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发布涉枪制作、销售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宣传引流,其中孙X作为团伙上线,负责接收下游人员传递的客户信息并安排销售商通过快递代发货。经查,孙X利用微信、抖音发布涉枪拆装、宣传、销售等违法信息共计192条,通过网络销售仿真枪2400余支,非法获利24000元。期间,王XX等人还合伙租赁场地成立工作室,通过抖音直播进行涉枪引流。

2025年5月,孙X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批准逮捕,9月被取保候审。2025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孙X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孙X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可孙X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孙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山东XX律师接受孙X及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工作,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情节;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罪轻辩护并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过程中,尹艳华律师针对案件情节当庭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认为孙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明确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对孙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尹艳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X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仿真枪等违禁物品的宣传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法院全部采纳尹艳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孙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案辩护目标圆满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价值

1. 快速介入,精准研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当事人、细致阅卷掌握案件全貌,精准梳理出孙X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制定了针对性的罪轻辩护 + 缓刑的辩护策略。

2. 庭审辩护,意见被全采纳:庭审中,尹艳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条理清晰地提出辩护意见,精准指向案件的核心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成为法院对孙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3. 维护权益,实现辩护目标:本案中,律师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工作,成功为当事人孙XX取到缓刑判决,既让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充分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核心目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实务参考,助力类案辩护:本案系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违禁物品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在本案中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宽情节的精准把握与辩护思路,为后续同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实务参考,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专业价值

  • 1970-01-01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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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4年,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深耕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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