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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纠纷胜诉!厘清建材款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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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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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梳理证据、核定款项抵扣与已付金额,成功认定债权转让效力,驳斥被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界定相关行为为职务行为,精准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建材款及逾期利息,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5 年 3 月 10 日出生,住安*省马*山*雨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一:四川某某劳***有*公*,住所地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验区成***XX
法*代表人:某某,该**公***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工(亦为本案被告三)。
被告二:某某,男,汉族,1972 年 7 月 18 日出生,住安*省六安*裕安*
被告三:某某,女,汉族,1977 年 9 月 16 日出生,住安*省六安*裕安*
第三人:中铁某某集团**有*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金**
法*代表人:某某,该**公***长。
案涉马*山*雨山* 20XX 年*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EPC 总包)由第三人总承包,后*包*被告一施*。材料供应**某为该项*供应*方、沙、瓜子片、砖等建材,2022 年 10 月 27 日双**成*算并签订材料结算单,确认供货总金* XXX.09 元,已支* 651000 元,剩余 440390.09 元*付。原告主张*告二、三系挂靠被告一承接案涉工程,三被告为案涉买卖合同共同履约主体。2023 年 1 月 1 日,某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让协议,将其对三被告的 440390.09 元*权*相*****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材料款 440390.09 元*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一、三辩称,案涉木材款并非向*某采购,原告起诉时*完成*权*让通*义务故主体不适格,被告一已累计** XXX 元*额清偿款项,且被告三系**公**工不应*担责任;被告二辩称其无结算权*,签字的结算单*效,其系**公**工不应*为被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经**合法*唤未作答辩。

办案经*

2023 年 4 月 13 日,安*省马*山*雨山*人民法*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三,被告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组织双**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证,对双**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议的证据,结合举证、质证情况*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定,剔除与本案无关、缺乏履行佐证、无法*到证明*的的证据,同时*定出除案涉材料结算单*明*已付款项*,被告一另向*告方**材料款 192750 元。
法*经*理查*,案涉项*由第三人总包**包*被告一,被告二、三系被告一工作人员,案涉材料结算单*盖**告一印*;2023 年 4 月 14 日原债权*某某通*微信通*被告二、三债权*让事宜,同年 4 月 26 日又通*快递向*告一法*代表人寄送债权*让通*;原告与原债权*某某系母女关*。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四川某某劳***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某某材料款 209298.43 元;并以材料款 209298.43 元*基数,按年** 5.475% 的标准支*自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材料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2. 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3953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 2820 元,合计 6773 元,由某某负担 3554 元,四川某某劳***有*公**担 3219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中级人民法*。

判决理由

  1. 债权*让合法**,原告主体适格。债权*转让债权*通*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原告受让债权*,债权*让通*虽发生在法*受理案件后,通*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法*效力,故三被告以通*在起诉后*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法*不予采信。
  2. 被告二、三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后*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工作人员,被告三采购建材、被告二签署结算单*行为均系职务行为,且结算单*盖*告一印*,故案涉买卖合同相*方*被告一,原告要求被告二、三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据不足,法*不予支*。
  3. 案涉结算单*的借款及利*与本案非同一法*关*,应*行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结算单*载明* 300000 元*款及 42841.67 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关*,债务主体亦不同,原告可就该部分款项*行诉讼。经*算,案涉买卖合同项*材料款及补税款合计 748548.43 元。
  4. 已付款项**先清偿借款,核定尚*材料款金*。被告一已支*款项*计 843750 元(结算单*付 651000 元 + 另支* 192750 元),因债务人未指定履行债务,且借款负担较重,结合被告一自认,优先扣除借款及利* 304500 元*,被告一已付案涉材料款 539250 元,尚* 209298.43 元。
  5. 被告一怠于*款应*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应*原告起诉之日(2023 年 4 月 13 日)起计*,原告主张*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1.5 倍(年** 5.475%)计*利*,符*法*规定,法*予以支*。


  • 2023-07-01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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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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