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赣0728民初****号
原告: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省
定 南 县 **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6212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赖**,男,19**年**月1**日生,汉族,住江*省
安 远 县 **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360726**。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XX**公*,住所 地:广**XX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 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 师,特别*权。
原告郭**与被告赖**、中国****保险股份有***公*
XX州市XX**公*(以下简*:****XX州XX**公*)机动车*通* 故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 XX州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 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被告赖** 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故造成*各项*失103004.7元;2、判令 被告****XX州XX**公**第一项*讼请求在其保险责任** 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9月28日18时25分许,被告赖**驾驶车*行驶至定南县 龙*圩时*行人即原告发生刮碰,造成*告受伤的交通*故。经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赖**负本次事故全*责 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经*断为右胫骨平*骨折,在定南**医院住院45天。原告伤情经*南**司**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治疗费15000元。经*,被告赖忠长驾驶的车*在被告****XX州XX**公**保交强*和**第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诉至法*请求处理。
被告赖**未作答辩也未向**提交证据。
被告****XX州XX**公**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任*分无异议,被告赖**驾驶的车*在本**公**保交强*和*业第三者险(150万*)。医疗费*照正式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并提供相**例认定。护理费、营养*出院后*相**嘱,应*实际住院天数计*。后*治疗费*原告单**托,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或者按照一般拆除钢板的费*5000元-6000元*
算。误工费*原告远超法*退休年*,且未能*交误工损失,不 应**。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残疾赔偿金*异议。鉴定 费、诉讼费*于*接损失,本**公**予承担。
本院经*理查**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9月28日8时25 分许,被告赖**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定南县龙*镇龙*圩与原告郭**发生碰撞,造成*告郭**受伤。经*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赖**负事故全*责任,原告郭** 无责任。原告郭**受伤后*送往定南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5天,诊断为胫骨平*骨折、皮*裂伤、腰部损伤,于11月12日出院,产生的医疗费*被告已支*。出院医嘱载明:“1、注意休息,加强*养;2、拄双*行走,出院后1个月、3个月返院复查X 线片,如骨折愈合良好,出院后1个月拄单*行走,术后3个月去拐行走。如骨折愈合良好,术后1年-2年*院拆除内固定装置。”
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郭**的申*依法*托****司法*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24年5月20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郭**右膝关*活动功能*失28%构成十级伤残。同年6月20日,原告郭**自行委托****司*鉴定中心对其后*治疗费*行鉴定,评定右胫骨平*骨折钢板固 定取出后*治疗费15000元。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计1300元。
查*,被告赖**驾驶的粤L****小型轿车*被告人民财保XX州XX**公**保机动车*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2023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为45554元。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交通*故,交警部门依据道路*通* 全**法*作出由被告赖**负事故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 故责任*定于***,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赖**驾驶的粤
L****小型轿车*在被告****XX州XX**公**保交强*和*业第三者险,对于*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XX州XX**公**交强*限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州XX**公**商*第三者险范*内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赖**赔偿。
对于*告诉请的各项**经*核:1、误工费,原告事发时 已满68周*,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1998年*证的农*土地承 包**权*无法*明*仍正常**且有*定收入,故对其误工费 不予支*。2、护理费,原告实际住院期间理应**护理期,出 院后*嘱载明*双*辅助行走,结合其年*,支*护理期计*至 出院后30天,按照住院期间130元/天、居**理120元/天计 算即9450元(130元/天×45天+120元/天×30天)。3、营养*, 出院医嘱明*需“加强*养”,根据其伤情及年*支*营养*60 天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为1800元(30元/天×60天)。4、 后*治疗费15000元,该费*为后*摘除内固定费*,鉴定意见 虽为原告单**托,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或者有**理由推翻该 次鉴定意见,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 第四十一条“对于*方*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构或 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事人有*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 请鉴定的,人民法*应*准许。”之规定,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 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该项*张*以支*。
5、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级伤残,给其身心造成 严*伤害,支*5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交通* 1350元、残疾赔偿金50109.4元,被告方*异议且符*法*规 定,予以支*。
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故造成*损失费*合计85409.4
元,该费*由被告****XX州XX**公**保险责任**内赔偿。另,鉴定费1300元*为确定原告损失所需的必要支*,但不属 于*险理赔范*,由被告赖**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零八 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民 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 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内赔偿原告郭**各项*失费*85409.4元。
二、被告赖**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郭X 林*定费1300元。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赖**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给原告,本院无需退还)。
上述款项*接支*至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郭**,开户 行:江*****银行,账号:62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费,
上诉于**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内容,负有*行 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 应*向*行法*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移、藏匿、损毁财产 及高*费*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 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 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 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