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5年5月,胡X1因胡X2与其女友产生口角心生不满,二人各自组建快手群并在群内互相辱骂,后双方约定在滨州某办事处进行打架斗殴。胡X1纠集张X等人入群,胡X2则纠集本案当事人李某等人入群,双方均纠集多人并准备了镐把、西瓜刀、锤子等械具。
2025年5月11日15时许,双方人员按约前往约定地点,张X一方率先携带镐把等工具抵达,李某一方随后携带西瓜刀、锤子等工具赶到。双方见面后,张XX与胡X2率先发生肢体冲突,张X伙同他人对胡X2实施殴打并使用镐把击打对方。李某赶到现场后拿出西瓜刀,对方人员见状逃跑,李某将西瓜刀架于张X颈部,后双方发生进一步打斗,张X手部因夺刀受伤,李某一方还存在打砸对方电动车、殴打胡X1并要求其下跪道歉的行为。此次斗殴造成张X、胡X2二人轻微伤,案发后现场群众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张X因手部受伤就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侦查终结后,滨州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张X犯聚众斗殴罪,向滨州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张X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二人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山东XX律师接受李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尹XX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为李某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属从犯、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因素、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案件总结
滨州XX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采纳了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部分意见,认定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系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较多且双方均持械参与,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鉴于李某系未成年人,且存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辩护人提出的专业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对李某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兼顾了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尹XX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等工作全面掌握案件细节,精准提炼出李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属从犯、行为存在防卫因素、主观恶性小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要点,形成了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为案件的有利判决奠定了基础。
2.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践行特殊保护原则:本案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尹XX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在辩护过程中充分维护李某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落实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3.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尹XX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推动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在量刑时充分采纳该情节并适用缓刑,既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避免了监禁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4. 专业履职,助力案件公正裁判:在庭审过程中,尹XX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专业阐述,其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直接影响了本案的量刑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专业价值,助力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