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 年 5 月,被告人姜某某经网络结识上线后,受雇非法安装 VOIP 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联系被告人冯XX作为帮手,约定每日支付报酬并报销相关开支。2025 年 6 月 26 日,二人分别从黑龙江、河北前往江西省赣州市,于 6 月 27 日至 28 日期间,先后前往信丰县、全南县多家医院,在医院机房非法盗接公用电话线安装 VOIP 设备,其中信丰县两家医院安装成功,全南县一家医院安装成功,另外两家医院因机房上锁未能安装。
经勘查,二人安装的 VOIP 设备接入医院固定电话线路后,导致原线路无法正常使用,境外诈骗分子可通过该设备将诈骗电话显示为医院固定号码。其中一套设备对应的号码被诈骗分子使用,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最终造成被害人被骗人民币 138 万余元。2025 年 6 月 28 日,二人在作案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经查,冯XX曾因寻衅滋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姜某某、冯XX提起公诉,认为二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建议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冯XX委托丁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程序。丁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件卷宗、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制定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依法为冯XX进行辩护。
案件总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XX对基本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被害人被骗的经济损失与冯XX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2. 冯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3. 冯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冯XX在本案中受姜某某邀约参与犯罪,主要负责开车、望风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冯XX与诈骗分子存在事前共谋,其行为仅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通讯技术支持,系帮助行为。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冯XX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按照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决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辩护焦点,厘清案件核心事实: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冯XX在共同犯罪中仅参与开车、望风,未实际操作安装 VOIP 设备,系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认定奠定坚实事实基础,同时厘清被害人损失与冯XX行为的关联边界,明确其无诈骗共谋的主观状态。
2. 依法提出从犯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庭审中,丁律师针对冯XX的犯罪地位,依法提出其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关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主张对其从轻量刑,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对冯XX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争取量刑最优解:丁律师全面梳理冯XX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结合其无违法所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等酌定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主张对其从轻处罚,有效推动法院在法定刑范围内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实现了量刑轻判的辩护目标,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全程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案件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丁律师全程为冯XX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告知其诉讼权利及义务,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其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作出意思表示,全程保障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