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郝X,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XX。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与审理过程
原告郝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诉请:1.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21,381.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分段按相应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房屋。原告依约付款后,又于2012年3月14日按协议支付了面积差购房款27,983元。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实测面积仅为88.95㎡,并非合同约定的94.06㎡。根据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应多退少补。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付的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及反诉请求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 原告实际所得房屋面积并未减少,反而增多。房屋设计图面积94.06㎡,但实测面积为94.39㎡,原告多得了0.33㎡,故其退款请求无事实依据。2. 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系政府原因造成。根据2021年5月15日政府问题楼盘处置协调会形成的备忘录,该小区部分建筑构造(如外墙保温层)在测绘中不计入实测面积,且对阳台面积的计算标准执行有误,导致证载面积少于实际面积。此为政府行政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3. 按实际面积办理产权登记系政府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原告对登记面积有异议,应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或提起行政诉讼。4. 该情形应属不可抗力,被告依法应予免责。5. 该小区已有大量业主认可证载面积并办理了产权证。原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产权证,其行为本身已构成对证载面积的认可,现再行主张面积差价款有违诚信原则。
反诉请求:1. 要求郝X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1,380.8元及相应利息;2. 要求郝X承担反诉费及鉴定费。
反诉被告答辩意见
郝X辩称:其购买房屋后历时12年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产权证,证载面积88.95㎡,比合同约定少5.11㎡。被告从未实际测量过房屋。郝X第一次起诉因缺乏实测面积依据未获支持,现依据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法院审查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因办理产权证,已于2021年5月15日经多部门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原告所诉纠纷并非个案,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涉及行政、司法等多部门,并非单一法律问题,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郝X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洛阳XX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