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郝X,女,195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XX。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简*某房*产**公*),住所地洛阳*XX。
法*代表人:刘X,该**公**经*兼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某,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过程
原告郝X与被告某房*产**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诉请:1.要求某房*产**公**还多支*的购房*21,381.31元*资金*用利*(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分段*相***标准计*);2.本案诉讼费*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日,双**订《商*房*售合同》及《补充*议》购买房*。原告依约付款后,又于2012年3月14日按协议支*了面积差购房*27,983元。后*告发现,案涉房*实测面积仅为88.95㎡,并非合同约定的94.06㎡。根据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应*退少补。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付的房*未果,故诉至法*。
被告答辩及反诉请求
被告某房*产**公**称:1. 原告实际所得房*面积并未减少,反而增多。房*设计*面积94.06㎡,但实测面积为94.39㎡,原告多得了0.33㎡,故其退款请求无事实依据。2. 产权*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系政府原因造成。根据2021年5月15日政府问题楼盘处置协调会形成*备忘录,该小区部分建筑构造(如外墙保温*)在测绘中不计*实测面积,且对阳*面积的计*标准执行有*,导致证载面积少于*际面积。此为政府行政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3. 按实际面积办理产权*记系政府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事诉讼范*。原告对登记面积有*议,应**政机关**更正或提起行政诉讼。4. 该情形应*不可抗力,被告依法**免责。5. 该小区已有*量业主认可证载面积并办理了产权*。原告通*法*强*执行程*办理产权*,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证载面积的认可,现再行主张*积差价款有*诚信原则。
反诉请求:1. 要求郝X向*房*产**公***房*1,380.8元*相***;2. 要求郝X承担反诉费*鉴定费。
反诉被告答辩意见
郝X辩称:其购买房*后*时12年*通*法*强*执行取得产权*,证载面积88.95㎡,比合同约定少5.11㎡。被告从*实际测量过房*。郝X第一次起诉因缺乏实测面积依据未获支*,现依据产权*记载的面积主张**,应*支*。
法*审查*见
本院经*查*为,案涉房*所在小区因办理产权*,已于2021年5月15日经*部门协调会形成*理意见。原告所诉纠纷并非个案,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及行政、司**多部门,并非单*法*问题,不宜由人民法*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郝X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洛阳XX**公**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