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赣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赣0704民初****号
原告:XX**环XX公司,住所地:XX省赣州市赣县XX赣州高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徐*,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欧X**,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赣
州市****,身份证号:362**。
委托代理人:吴**,XX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XX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XX**环XX公司诉被告欧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XX**环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县XX劳人仲字[2023]第**号仲裁裁决书,改判原告XX**环保科技有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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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仅需向被告欧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761.17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欧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XX**环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为赣州市赣县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县XX劳人仲字[2023]第***号裁决不妥,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应按3800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二、护理费标准过高。三、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欧X**的9100元保险赔偿金应当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四、其他补贴730元应当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已向被告欧X**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50420.83元,抵扣后原告**公司仅需向被告欧X**支付22761.17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环XX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欧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1000元,(被告指定账户:户名:欧X*;开户行:XX**支行;账号:622**);若原告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告承担5000元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环XX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知内容,负有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藏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