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XX州***区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4)XX0791民初****号
原告:唐**,男,汉族,19**年**月**生,住江*
省XX州市**,公*身份号码:3607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朱**,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西省XX州市**,公*身份证号码360732**。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住所地:江*省XX州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
负责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XX州)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道善(XX州)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唐**诉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托诉讼代理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0727.01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范*的由被告朱**赔偿。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由:2023年8月14日,朱**驾驶车*号为XX****号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损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告在医院接受治疗,经XX南**司**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责任***省XX州市公**交通*察支****大队认定:“朱**负事故的全*责任,唐**无责任。”经*实,由朱**驾驶的XX****号小型客车*被告****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保交强*及商*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故诉至法*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双**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原告唐**与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致确认原告唐**因本次交通*故造成*损失(含医疗费、交通*、护理费、营养*、误工费)共计162000元,该款项*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担157000元(已扣减前期垫付的18000
元),被告朱**已支*5000元(已垫付非医保、鉴定费等费*);
二、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州市**分公*应*收到本案调解*起30日内向*告唐**支*157000元;经*扣后*告朱**无需再向*告支*赔偿款。
原告唐XX收款账户(户名:唐**,账号:622**,开户行:中国XX银行**支行)
三、原告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故一次性调解*案,各方*得再向*方*张*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承担,该费*原告已预付。
各方*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议的内容,自各方*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具有**效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议的内容,自各方*调解*议上签名或捺印**具有**效力。各方*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议的内容,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调解*录上签名或者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
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