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728民初****号
原告:缪**,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
州市**,公*身份号码:36212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省赣
州市**,公*身份号码:360734**。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市**分公*,住所
地:江*省XX市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负责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XX)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道善(XX)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缪**与被告曹*、中国****保险股份**有*公**州市**分公*(以下简*:****XXXX**公*)机动车*通*故
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审理,后*发生不宜适用简***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并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曹*、被告****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缪**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二被告连*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故造成*各项*失1311609.03元。关*面部残疾及疤痕修复等费*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后*行主张。
2、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7日晚上,被告曹*驾驶赣****小型轿车*238国*由西往东**行驶,20时05分许,当行驶至238国*567km(定南县XX*镇龙***)路***前方***右横过道路*行人即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告受伤、车*受损的交通*故。经*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定南县xx医院手术治疗,2023年4月19日转入XX市xx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16日转定南**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处理康*治疗中。经*,被告曹*驾驶的车*在被告****XXXX**公**保交强*和*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曹*支*医疗费65000元,被告****XXXX**公***1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诉至法*请求处理。
被告曹*答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任*定没有*议,本人驾驶的车*已在被告****XXXX**公**保交强*和商*第三者险,原告损失应*保险**公**担。关**医保用药,
投保时*险**公**未尽到足够提示说明*务,非医保用药也应*保险**公**并负担。事故发生后,本人垫付原告医疗费65000元。
被告****XXXX**公**称:1、对本案交通*故发生的事实和*任*分无异议,被告曹*驾驶的车*在本**公**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险(300万*),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30%。2、对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医疗费*据与本案事故治疗有**票据核算,超出交强*部分本**公****据法*规定和*险合同约定扣除10%非医保用药。原告面部瘢痕已评定伤残,不应**或者保留其后*瘢痕修复费*的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相**嘱,仅能*照实际住院天数计*。外地就医住宿**应**,都*在XX市范围内不存在外地就医,外地就医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不能*次计*。残疾赔偿金*异议,但面部瘢痕修复费*不能*残疾赔偿金*复计*。长期护理费*不应**,即使支*也应*按照3-5年**,若后*仍然需要可待实际发生后*行主张。定期复查**有*实和**依据,不应**。被抚养*生活费**年*错误,应*9年**。护工费*护理费*同一项*,不应*复主张。救护车*院费*属于*通***,也属于*复主张。精神抚慰金**据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认,原告主张25000元*高,应*核减。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险理赔范*,本**公**予承担。
本院经*理查**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3月17日晚上,被告曹*驾驶赣****小型轿车*238国*由西往东方**驶,20时05分许,当行驶至238国*567km(定南县XX**路***前方***右横过道路*行人即原告缪**发生碰撞,造成*告缪**受伤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经*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缪**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缪**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分不服提出复核,2023年6月6日经*级交警支*审核维持原道路*故认定。原告缪**因本次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伤、右侧颞骨、颅底、上颌骨、双*上颌窦*后*、鼻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先后*定南县***医院、XX市**医院、定南**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8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住院休息,继续康*治疗。同年12月12日-12月17日,原告缪**因“颅脑外伤后*神障碍”再次在定南**医院住院,出院后*次在门诊治疗并根据病情所需外购药品。上述医疗行为共计*院166天,产生医疗费308839.28元(含扣除医保统筹支*部分的门诊及外购药品费*共计4595.94元、XX医疗急救中心费*1896元)。
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缪**的申*依法*托江***司法*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24年5月10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缪**:患有*外伤所致轻度智能*退、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脑软化形成*伤残等级为十级;面部皮*瘢痕形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3000元(定期复查*),若其后*行面部瘢痕修复,则面部皮*瘢痕伤残不宜评定,修复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依赖**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前往南昌*定产生鉴定费
13600元、交通*1103.47元、住宿*291元。
查*,被告曹*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在被告****XXXX**公**保机动车*强*和**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公**付原告缪**医疗费18000元,被告曹*垫付65000元。
另查*,原告缪**系个体工商*,事故发生前经*鹌鹑养殖。其子缪**,2015年11月10日出生。2023年*江*省城镇居*人均年*支*收入45554元,城镇居*人均年*费**27733元,城镇私营单*居*服务和*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工资47795元。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交通*故,交警部门依据道路*通****法*作出由被告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缪**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定于***,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曹*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在被告****XXXX**公**保交强*和**第三者险。对于*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XXXX**公**交强*限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XX**公**据保险合同按照事故责任*例予以赔偿70%,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按照事故责任*例赔偿70%。
对于*告诉请的各项**经*核:1、医疗费308839.28元,有*疗费*票证明,予以确认。专家**相**据,且被告不予认可,不予支*。2、误工费,原告伤情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根据其伤情误工期可计*至定残前一天即420天,误工标准原告虽能*明**为个体工商*从*鹌鹑养*,但未提交收入情况*明,应*江*省2023年*城镇私营单*居*服务和*他
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工资为47795元*准计*为55020元(47795元/年÷365天×420天)。3、护理费,分为定残前的护理及定残后*长期康*护理。住院期间护理标准原告仅提交三张护理费*票,未提交护理合同、支*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仍应*照130元/天计*,出院后*定残前一天的护理按照120元/天计*。定残后*长期康*护理,原告精神障碍经*定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结合原告年*,根据《江*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项*计*标准(试行)》之规定,护理年*暂按10年**。期满*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主张。故护理费**271060元(130元/天×166天+120元/天×254天+120元/天×10年×365天×50%)。4、交通*,原告住院期间按照每天补助30元*标准计*,前往南昌*定交通**其实际支*核算,急救转院车**疗机构已出具医疗发票,包*在医疗费*中,在此不再重复核算。故交通***6083.47元(30元/天×166天+1103.47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住院166天按照每天补助60元*标准计*为9960元(166天×60元/天)。6、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意见,营养*计*至定残前一天按照30元/天计*为12600元(30元/天×420天)。7、残疾赔偿金473761.6元,被告方*异议且符*法*规定,予以支*。8、被抚养*生活费,原告儿子缪XX定残之日为8周*,赔偿年*可计*10年,即支*72105.8元(27733元/年×10年×52%÷2人)。9、后*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该费*为定期复查**3000元,对原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10、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个六级、两个十级,需长期护理依赖,但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
酌减支*80%即14400元(18000元×80%)。11、住宿*291元,该费*系前往南昌*定产生的必要开支,予以支*。但对其主张*外地就医住宿**伙食费,支*的前提是受害人确有*要前往外地就医,且因客观情况*能*院时*能*以支*,本案不符*该种情形,不予支*。
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故造成*损失费*合计XXX.15元。由被告****XXXX**公**机动车*强*责任*额范*赔付198000元,超出交强*部分XXX.15元,被告****赣州**分公**张*除非医保用药,参照《江*省高*人民法*关*印*<江*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项*计*标准(试行< span="">)>的通知》医疗费*过18000元*,保险**公**据商*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主张*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出18000元*分的10%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商*险赔付范*,由侵权*负担。故对被告****XXXX**公**张*除非医保用药的辩称予以支持,即支*29083元[(308839.28元-18000元)×10%],该费用由被告曹*按照事故责任*例承担20358元(29083元×70%)。另鉴定费13600元,该费*系确定原告损失所需的必要支出,且不属于*险理赔范*,应*侵权*即被告曹*按照事故责任*例承担70%即9520元。结合事故责任*例及事故发生后*告****XXXX**公**付18000元*被告曹*垫付65000元*事实,核减后,被告****XXXX**公**应*付原告815027元[198000元-18000元+(XXX.15元-29083元)×70%-65000元],并返还被告曹*垫付的医疗费65000元。被告曹*应*偿原告29878元(20358元+95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市**分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内赔偿原告缪**各项*失费*815027元。
二、被告曹*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缪**因本次交通*故造成*各项*失费*29878元。
三、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XX市**分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返还被告曹*垫付款65000元。
四、驳回原告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6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负担4981元,被告曹*负担11623元。该费*原告缪**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11623元。被告曹*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623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执行。
上述款项*接支*至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缪**,开户行:江***,账号:62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费,
上诉于**省XX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内容,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向*行法*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移、藏匿、损毁财产及高*费*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