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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省赣州**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赣 0791 民初 **

原告:*,男,19** ** **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220523**,住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被告:严**,女,20** ** ** 日生,汉族,身份证

号码:360702**,住江*省赣州**

原告*诉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院公*送达起诉书、应*通*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借 40000 元;2、判令被告按借款时 LPR4 倍(14.8%)年*标准向*告支*逾期还款利*(从 2022 4 23 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截至 2023 3 13 日逾期 15 天为 243.29 );

3、判令被告支*原告律师* 5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原告为被告


代购电脑及相**件方*借款给被告,2022 4 22 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40000 元,借期十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归*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诉至法*。

被告严**未作答辩,亦未向**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被告身份信息查*结果:拟证明*告和*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微信截图、借款明*表、购物订单*图、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支*宝转账电子回单:拟证明被告向*告借款 40000 元*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票:拟证明*告支*律师*理费 5000 元*事实。

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将结合法*、事实及当事人的陈*,对具有**性的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严**与原告*系朋友关*,被告让原告帮其买电脑,在 2022 3 17 日、2022 3 22 日和 2022 3 23 日原告通*为被告代购电脑及相**件的方*借给被告 19271.44 元、8998.98 元、790.5 元。之后,被告又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告借款,原告于 2022 3 25 日、2022 4 18 日分别**微信、支*宝转账 10000 5000  44060.92 元。2022 4 22 日,经*、被告双**算,原告自愿放弃了 4060.92 元*债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借款人严** 2022 4 22 日向*借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小写 40000 元,借款期限 10 个月,于 2023 2 22 日归*,如不能*时**,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责


任(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交通**) , 出具借条后,被告未按时**借款,因而成*。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关*应*到法*保护。原告*与被告严**之间的借款有*条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务关*明*,对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已付清借款的证据,本院只能*信原告所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借款的请求,于***,本院予以支*。关***问题,双**借条中并未约定利*,约定还款时*为 2023 2 22 日,本院仅支*自违约之日即 2023 2 23 日按全**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至款清之日止。关**师*理费*题,双**借条中明*约定了由被告承担律师*理费,本案中律师*理费*经*际支*,有委托代理合同、江*省增值税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应**原告*借款 40000 元*利*(自 2023 2 23 日起, 以未付款项*基数按全**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至款清之日止,利*本清)。

二、被告严**应**告*支*律师* 5000 元。

三、上述应*款项*被告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931 元,由被告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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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律师是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业领域涵盖刑事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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