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刘振宇律师 在线
河南誉齐临(海口)...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开封城XX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豫民初***号

原告:秦X,男,汉族,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区某乡某村某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刘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区某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XX圳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商务大厦某栋
**-
负责人:史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张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苏省XX某区某广场
#写字楼
南侧。
负责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秦X诉被告XX、XX公司XX圳XX公司、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XX、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时许,原告秦X到某镇某机械厂拉货,货物由被告XX通过操作吊车(车牌号为豫)放置在原告秦X的货车上,在吊车将货物吊至货车上时,需要有辅助人员将吊车挂钩从货物上取出。在原告秦X取出吊车挂钩时,因被告XX操作不当致使原告的左手被吊车钢丝绳割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原告于日出院。后因原告左手背部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再次到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年月日出院。经查,XX为其车牌号为豫号的吊车在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应当对原告上述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辩称,我没有意见,买的有交强险商业险,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辩称,1. 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适用交强险。虽然案涉车辆在答辩人处投有交强险,但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既没有事故认定书也没有事故证明,交警部门也从未受理本次事故,并且案涉车辆并非出于同行状态,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及交强险条例均强调车辆同行和存在交通事故是适用上述规定和条款的前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特种作业车辆属于机动车,其在道路上同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适用交强险,本次事故并非发生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XX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没有公安机关或相关机关出具调查报告,原告也未提供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等,无法查明是否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也无法查明因果关系。原告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非常高的注意义务,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单位某机械厂未对工人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本次事故适用交强险,法院也应先划分原告、XX、某机械厂三者的责任比例,在相应证件齐全、无免责情形下,应由XX承担部分我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替代性责任。医疗费应扣除医保用药。自*日之后,除了换药并无其他治疗行为,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在计算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时应扣除挂床部分的天数。原告主张误工费应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否则其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4、诉讼费、鉴定费系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答辩人不承担。

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辩称,机动车辆必须承包交强险,交强险需先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交强险公司在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我司愿意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驾驶豫大型半挂车到某机械厂装货,由于吊车吊装人手不够,原告在车上帮忙摘绳子,吊车装车途中,由于货物碰到栏杆大幅度摆动,导致钢丝绳滑动夹住原告的手,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报警,且于当天在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1.左手开放性手部损伤;2.左侧第二掌指关节脱位;3.左侧第指骨骨折;4.左侧第掌骨骨折;5.左手血管损失;;左手第指屈肌腱损伤;.左手第指神经损伤),经治疗于日出院,此次实际住院天。日,原告再次到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进行植皮手术治疗,于月*日出院,此次实际住院天。两次住院共计天。原告门诊及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花费***.元。

另查明,被告XX驾驶的豫号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保险期间均自日至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涉车辆在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投有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秦X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日,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出具豫汴京司鉴所【】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秦X损伤程度属*级残疾,误工期**- 天、护理期- 天、营养期- **天。

本院认为,原告秦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

  1. 医疗费.元,.+.+.++=.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天 ×= 元;3.营养费元,元/天 ×= 元;第1、2、3项合计.元。4.残疾赔偿金元,按照****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误工费.元,按照上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元/年 ÷ 天为.元/天,*.**元/天 ×=. 元;6.护理费*.元,*÷×=. 元;7.交通费元,元/天 ×= 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元/年 ×.÷×=. 元,原告母亲.*元/年 ×.÷×=. 元,原告儿子.*元/年 ×.÷×=. 元;9.精神抚慰金*****元;10. 鉴定费 **** 元以上共计 ****. 元。

本案因被告XX作为专业吊车操作工作者,明知在吊臂下有人时候不能起吊,依然起吊,从而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所操作吊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元的限额,伤残赔偿各项金额已经超过元限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责任由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承担。故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X各项损失******元;

二、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X各项损失***.元;

三、驳回原告秦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XX公司XX圳XX公司负担元,由被告中国某XX公司XX迁中心支公司负担元,由原告秦X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01
  • 原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振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振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刘振宇律师
14601201****3846 执业认证
  • 河南誉齐临(海口)律...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库401
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
  • 156 0378 030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