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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豫刑终

原公*机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汉族,日出生,大学文*,农*,中共党*,户籍*在地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捕前住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某区**号楼单*。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年日被某县公**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X,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豫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判认定,时*,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李X与杜X(杨X之妻)有*信聊天、转账记录,后*以上情况*知杨X(已判刑)。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事。日凌*,杨X、王X(另案处理)、李X(另案处理)等人与李X、李X(已判刑)、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生肢体冲突,时**分,李X驾车*南向*正向*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方**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调转方**西北方**去,致王X被压至车*,杨X、王X等人因此受伤。经*县公**物证鉴定室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伤一级。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XX***关*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某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籍*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无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记录、证明,证人朱X、张X、杜X、王X、张X证言,被告人李X供述,同案犯杨X、李X、李X、王X、付X、王X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据,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依照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上诉称:1. 李X驾车*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2. 杨XX挑事以致本案发生,应*主要责任,其不应*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辩护称:1. 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2. 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下有*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建议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院二审审理查**事实和*据与一审相*,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据,依照相***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 关**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经*,侦查*段,李X供述,其和*X约定在某门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劝架过程*,张X让人把车*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对方*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综合全*证据,足以认定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卷没有*据证明*X和*X就李X驾车*撞对方*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撞对方*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对于*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 关**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故上诉人所提不应*担主要责任*上诉理由不能**。

  3. 关**案其他情节。经*,案发后,李XX***关*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处理。一审法*已经*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罪准确,审判程*合法。一审法*认定李X具有*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依法*以纠正。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豫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X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5-02-01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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