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缺席,银行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XX储蓄银行支行与被告马X(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2022年4月28日,被告因水果种植经营需要,与原告通过网络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信贷款额度44000元,被告当日支用借款44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年化利率为6.5%(1年期LPR+2.8%),还款方式为按周结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罚息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44000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偿付,截至2025年4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122.2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2.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122.25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52622.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及支用协议、放款凭证、欠款明细、律师费发票、催收凭证等六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支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马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支付截至2025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122.25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总和以年利率13.8%为上限,扣减后续已偿本息);
被告马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78元,由被告马X负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违约且缺席审理的案件,核心争议点为被告未按约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利息罚息等费用的支持与否。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两个关键裁判要点:一是合法成立的金融借款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核心责任;二是金融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总和受司法保护上限限制(本案为1年期LPR的4倍即13.8%),同时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若债权人能提供合法凭证证明实际支出,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借款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债权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缺席判决,借款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刘阳龙律师的案件价值
在本案中,刘阳龙律师作为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金融纠纷处理经验,为原告实现合法债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证据梳理与举证:律师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提交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放款单、欠款明细、律师费发票、催收凭证等六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放款、被告违约欠款及原告实际支出律师费等关键事实,为法院采信原告主张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诉讼请求精准设计: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精准提出还本付息、支付律师费、承担诉讼费等诉讼请求,明确了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标准,既符合合同约定,又兼顾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确保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可被法院支持。
庭审专业抗辩与主张: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阐释法律依据,就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专业抗辩和主张,协助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动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律师的专业操作不仅让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支持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还成功主张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明确了后续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及司法保护上限,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全面实现债权划定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金融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