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说产品质量差?我们赢了!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公司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85万元的价格订购一台非标定制的自动化检测设备。设备交付安装后,原告立即提出设备检测精度不达标、运行不稳定,导致其生产线多次停摆,并单方委托某鉴定机构出具了“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意见》。据此,原告不仅要求退货退款,还提出了高达300万元的停产损失索赔,并诉至法院。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审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其中明确约定:“设备技术标准以双方确认的《技术协议书》为准”。我们立即主张,对于非标定制设备,《技术协议书》的约定优先于广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这是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唯一合同依据。原告依据的“国家标准”在此案中并不直接适用。我们当庭指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瑕疵和标准适用错误,并坚决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的、双方共同选定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核心内容,正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协议书》的特定参数。
另外,我们还主张,即便设备存在调试问题,原告作为使用方也未履行及时通知减损的义务,其所谓的“停产损失”存在夸大,且与设备问题的关联性未经证实。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以合同约定为优先质量标准的观点。经法院委托,某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符合《技术协议书》的约定,仅个别非核心调试项需优化。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交付的设备主体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退货退款及赔偿3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我方委托人核心利益得到完全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