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要双倍定金?输了!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向被告某车行订购一台商务汽车,合同总价60万元,原告支付定金12万元。合同约定“车辆到店后7日内付清余款提车”,但未明确具体到店日期。2个月后车辆到店,被告通知原告,但原告因个人资金问题,在随后的1个月内多次沟通中均表示“再等等”。在车辆到店第25天,原告突然以被告“未及时交车”构成违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4万元。协商不成后,原告诉至法院。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被告某车行的委托后,系统整理了《车辆到店入库单》、向原告发送到店通知的微信记录与短信截图、以及后续多次沟通催促其提车的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方已完全履行“到店通知”义务,且给予对方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我们指出,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付款提车”。我方作为卖方,义务是备车并通知;原告作为买方,核心义务是支付余款。在车辆到店后,原告因自身原因拖延付款,其行为已构成履行迟延,是导致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主要原因。同时,我们主张,原告在自身资金困难、无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主动协商解除,反而在车辆到店近一个月后突然以我方“违约”为由发难,意在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条款获利,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车辆到店后已履行通知义务,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余款提车,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在自身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基础,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有权没收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定金。我方代理的被告获得完全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