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客跑了?钱X回来了!
案情简介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系某临街商铺的产权人。2022年1月,公司与被告李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3年,月租金3万元,押二付一。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李X经营半年后,自2022年8月起开始拖欠租金。经多次催告,其仅断续支付部分款项。更严重的是,原告发现李X在拖欠租金期间,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王X经营奶茶店,并收取了高额转让费。至2023年5月起诉时,李X已累计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逾30万元。原告遂委托我们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合同;2、李X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3、没收租赁保证金;4、李X与次承租人王X立即腾退商铺。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系统整理了《租赁合同》、每月催收租金的XXX快递底单及聊天记录、显示欠租金额的对账函。最关键的是,我们通过现场取证(拍照、录像)及获取次承租人王X的证言,固定了李X擅自转租并牟利的关键事实,形成了无可辩驳的证据链。
我们主张,李X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支付租金的主要义务和不得擅自转租的合同禁止性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及合同约定,我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我们发出的解除通知合法有效。我们坚持要求次承租人王X作为实际占用人,必须承担腾退返还的连带责任,以避免判决后执行困难。同时,主张李X的违约行为使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判令被告李X向我方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合计32.8万元,并没收其6万元租赁保证金;同时判令被告李X及次承租人王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商铺腾空返还给我方。判决生效后,因对方未履行,我们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顺利收回了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