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赔!
案情简介
原告张X于2022年3月1日入职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嵌入式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了薪资标准,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15日,张X因与项目主管发生争执,自行离职。2023年1月,张X申请劳动仲裁,主张:1. 确认2022年3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 公司支付其2022年4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共计8.5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金额高达11万余元。
仲裁阶段,公司因应诉不当,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仲裁委支持了张X的全部请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该案。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的目标并非否认事实劳动关系,而是证明未签合同的过错在于张X本人,公司已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从而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我们与公司人事、部门主管进行了多轮深度访谈,梳理了张X入职后的完整沟通记录。最终,我们从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的后台日志、已归档的邮件以及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中,找到了突破口:2022年3月1日,人事专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张X发送了载有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入职通知》,要求其阅签。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人事专员至少三次通过微信及口头方式催促张X返还签署完毕的合同,张X均以“正在仔细审阅条款”、“忙完手头项目就签”等理由拖延。2022年4月20日的一次催告中,张X明确回复:“我觉得薪资结构那条还得再谈谈,谈好了我马上签。”这证明双方就合同个别条款尚存在协商,并非公司单方拒绝签订。
我们主张,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签未签”的典型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已履行了“书面通知”的初步义务,是张X对合同条款(薪资结构)提出异议导致签约搁置,这属于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正常情形,不可归责于公司。
在庭审中,我们呈现了完整的证据链,并指出:张X仅证明了“未签”的结果,但未能证明“未签”的原因是公司拒绝或恶意拖延。相反,我方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是积极、主动的一方。张X在离职后突然提起巨额双倍工资诉求,与其在职时拖延签署的行为形成对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利用管理疏漏谋取额外利益。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以彰显司法裁判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坚决否定不诚信的索赔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用工秩序。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在其入职后已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张X以需要协商条款为由延迟签署。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磋商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X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公司成功避免了十余万元的不当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