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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梳理与诉求精准定位,全程代理与权益维护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张X于2020年8月1日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锅炉技术专员,工作地点为伊拉克巴士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3日,张X抵达工作地点正式开展工作,2021年9月3日,双方就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确认剩余未付工资数额,某公司后续按约支付该笔款项。

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11月25日,张X因疫情影响未能回国,也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在此期间向其发放部分补贴。2021年11月26日,经双方沟通,张X恢复工作,直至2022年1月2日被调回国内,先后完成伊拉克当地及国内的隔离,2022年2月14日隔离结束。隔离结束后,某公司未再为张X安排工作,也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双方就工资结算完成后,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2022年6月7日,张X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后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过程中某公司缺席审理,张X不服仲裁结果,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1. 确认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 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6950元;3. 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044.7元。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一是主张《结算单》包含经济补偿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及债权债务,张X再行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认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14日双方系按日结算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三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张X,其隐瞒与原单位的停薪留职关系,主观上存在恶意;四是认为张X入职时存在欺诈情形,劳动合同应属部分无效,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某公司辩称2020年9月至11月武汉封闭式管理,客观上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总结

一审判决结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1.确认张X与某公司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4日、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X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6018.97元;3.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4.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及二审判决结果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张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14日双方用工状态发生变化,其主张的劳务关系不成立;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归责于张X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结算单》仅针对工资福利结算,未涵盖二倍工资差额等权益,该抗辩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1. 案件梳理与诉求精准定位: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劳动法律法规,精准确定张X的诉讼诉求,明确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间范围、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证据收集与质证抗辩: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律师团队逐一梳理案件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滞留期间协议》等,在庭审中对某公司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反驳其关于劳务关系、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劳动者、《结算单》涵盖全部权益等抗辩主张,同时举证证明 2020 9 月至 11 月武汉并未实施封闭式管理,某公司所谓客观无法签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3. 法律适用与专业论证:庭审中,律师团队紧扣《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就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要件、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情形进行专业法律论证,向法院阐明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结算单》不能免除某公司的法定义务。

4. 全程代理与权益维护: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律师团队全程代理张X参与诉讼程序,及时跟进案件进展,针对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进一步强化法律论证和事实举证,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张X争取到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

  • 1970-01-01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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