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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如何有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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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王先生分得该笔隐匿存款的70%即210万元,李女士仅分得30%即90万元。

案件详情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如何有效追回?

案情简介

王XX与李XX于201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双方当时已申报并查明的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事情并未结束。离婚约一年后,王XX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几张李XX名下但自己从未见过的银行账户流水单复印件。流水显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李XX的几个账户内曾有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累计金额300万元。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李XX从未向法庭申报过这些账户及存款。

王XX认为,李XX故意隐匿了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于2023年底向东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新发现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王XX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目标是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并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最大份额

我们首先将案件性质明确为“因一方隐匿财产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简单的财产漏分。这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和过错认定。我们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092条,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对于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且离婚后发现的,可再次起诉分割。

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多家银行调取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时的所有账户流水。这是打破信息不对称、查明财产真实情况的关键一步。我们主张,李XX有能力、有义务在离婚时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其“不申报”的行为本身,结合后续查实的财产事实,即可推定其具有隐匿的故意。

在法庭辩论中,我们着重强调:李XX在离婚诉讼中,经法庭要求仍未如实申报其控制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其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的侵害,属于典型的“隐匿”。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可少分甚至不分。我们提请法庭在分割比例上对我方予以大幅度倾斜,以体现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我方申请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认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多笔大额存款未在离婚诉讼中予以申报和分割,金额达到300万元。法院认为,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实际控制该财产,在离婚时未主动向法庭如实陈述和申报,其行为构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对李XX隐匿的银行存款进行再次分割。在分割比例上,鉴于李XX的过错,法院判决王XX分得该笔隐匿存款的70%210万元,李XX仅分得30%90万元

我们在代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将案件简单地定义为“财产漏分”,而是精准定性为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将诉讼目标从“要求平分”提升为 “要求对方因过错而少分” 。这一策略性定调,为王XX后续争取70%的高比例分割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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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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