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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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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丘敏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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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刘某无需被实际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这一结果实现了辩护策略的终极目标,达到了当前司法框架下最轻的处罚效果。

案件详情

职务侵占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刘X案发前系东莞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负责华东区域业务及部分客户的货款回收。

2021年至2022年间,刘X利用其经手、代收部分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现金或要求客户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的方式,先后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共计人民币53.7万元的货款截留,用于个人赌博及日常高额消费。2022年底,公司在年度审计中发现其负责的客户账目存在大量异常,经内部约谈,刘X承认了侵占事实并交出部分记录。公司随即报案,刘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起诉书认定刘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面对“数额巨大”的认定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我们的核心辩护目标不是做无罪辩护,而是在全面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穷尽一切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拉低至“三年”的临界点,并全力争取适用缓刑。我们制定了“三步走”的立体辩护策略。
我们第一时间与刘X沟通,明确了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促成刘X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举在法律程序上确定了“可以从宽处理”的基础,为后续量刑协商创造了最有利的前提。
我们系统梳理了所有对刘X有利的情节,并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证据和书面意见:我们强调,刘X系在公司尚未完全掌握具体犯罪金额时,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首次询问即稳定、完整地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 “自首” 。我们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予以佐证,这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另外,在庭审前,我们全力协助刘X及其家属筹措资金,在法院主持下,将53.7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了被害公司。同时,我们积极与公司沟通,最终促使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刘X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这极大地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我们提交了刘X的悔过书,并申请其同事、领导出庭作证,证明其此前工作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根源在于沾染赌博恶习,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另外,我们仔细核对审计报告与刘X的供述,确认指控金额53.7万元准确,但指出其刚刚超过“数额巨大”(40万元)的标准线,在量刑时应与那些侵吞数百万元的案件显著区分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综合以上所有情节,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刘X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可以从宽情节,且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加之“认罪认罚”、“初犯”等酌定从宽情节,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刘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审理期间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刘X无需被实际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这一结果实现了辩护策略的终极目标,达到了当前司法框架下最轻的处罚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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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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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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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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