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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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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缺失及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意见。在张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件详情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张X系深圳某商贸公司员工,业余从事国际物流代理业务,经营模式为接受客户委托,将货物转交国际物流公司运输,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2025年5月,一名微信昵称“”的澳洲华人客户委托张X将一批货物运输至澳大利亚。货物由货主安排车辆送至张X租用的仓库,包装为普通蛇皮袋,无任何标识。后“”要求张X对货物进行二次包装(加装真空薄膜防潮),张X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货物外包装盒形状与常见香烟盒相似,但盒面印刷的是外文图案,其无法识别是否为香烟,也未曾拆开内包装查看。

2025年7月,公安机关在张X仓库查获该批货物,经鉴定为香烟,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家属紧急委托我介入辩护。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X作为物流中间环节的经营者,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我的辩护策略是:以主观故意缺失为突破口,综合论证无羁押必要性。
我们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通过详细询问,我梳理出三个核心事实:第一,货物由货主直接运送至仓库,包装无任何标识;第二,二次包装时仅见外盒形状,无法通过外文图案判断是否为香烟;第三,张X从未拆开内包装,基于行业惯例及对客户的信任,其确实不知内装物品为香烟。这些事实为论证“主观不明知”奠定了基础。

紧接着,我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论证围绕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我指出,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以“明知”为构成要件。张X对货物是否为香烟并不明知:包装无标识、外文图案无法识别、未拆封查看,且其与货主无共谋。其行为本质是被他人利用进行中间转运,自身也是受害者,欠缺犯罪主观恶意。我强调,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经营”行为,即采购、定价、销售等核心环节。张X仅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未参与任何经营决策,对货物无所有权和控制权,其行为与“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货物被查获时尚未交付运输,未流入社会,无实际危害。我论证,非法经营罪属非暴力经济犯罪,张X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固定职业和住所,无逃跑、串供风险,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在提交书面申请后,我主动与承办民警及后续的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焦点始终集中在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上。我提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X“明知”货物为香烟的情况下,以非法经营罪对其羁押,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相悖。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缺失及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意见。在张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公安机关依法对张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张X得以在“黄金37天”内重获自由,回归家庭与社会。


  • 1970-01-01
  • 被告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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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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