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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不批捕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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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得以重获自由。

案件详情

强奸罪不批捕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张X在其租住的出租楼内向多户住户派发了含有黄色网站网址的小纸条。随后,一名微信昵称为“甜甜”的人主动添加其微信,询问纸条内容。张X发送了网站中的部分图片和视频后,“甜甜”称图片中有自己的照片,要求张X删除。张X告知其图片并非自己所拍,无法删除。此后,“甜甜”多次提出见面要求,张X予以拒绝,双方始终未曾见面。

2025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张X刑事拘留。家属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委托我介入辩护。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接触”式强奸指控,核心争议在于:在双方从未见面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张X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我的辩护策略是:紧扣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论证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我们接受委托后马上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通过详细询问,我梳理出三个关键事实:第一,张X派发纸条是随机行为,无特定对象;第二,双方全程微信沟通,从未视频或语音,张X无法确认“甜甜”的真实性别;第三,双方未实际见面,无任何实际接触。这些事实成为后续辩护的基石。

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论证围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我们指出,张X从未与“甜甜”见面,无法确认其性别。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对象是女性”是构罪的前提。在性别不明的情况下,认定张X具有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主观故意,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系统阐释了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具体内涵。张X与“甜甜”无任何身体接触,更无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其对“甜甜”的个人信息一无所知,无法实施任何形式的威胁、恫吓。仅以开房行为推定犯罪,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在提交书面申请后,我们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焦点始终集中在证据标准与构罪要件这一法律专业层面。我提出,在“一对一”言词证据且双方零接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远未达到逮捕所需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遑论后续的定罪量刑。以羁押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状况的析。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在证明张X具有强奸主观故意及实施客观行为方面存在重大疑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同时,张X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张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检察院依法对张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X得以重获自由。


  • 1970-01-01
  • 被告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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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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