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轻判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刘X受他人影响,参与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活动。其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在海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箱包等商品后在岛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关核定,刘X参与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2024年,刘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刘X提起公诉。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作为刘X的辩护人,我们的核心辩护目标是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充分挖掘一切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我们指出,刘X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其所在生活圈普遍将“套代购”视为“灰色生意”或“政策允许的套利空间”,他正是在这种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影响下参与其中,并非蓄意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其主观恶性根源在于无知,而非贪婪或藐视法律。同时,我们强调,2023年5月刘X得知他人因此获刑后,立即彻底停止相关行为,转而从事餐饮行业合法经营。这一主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显著区别于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情形,清晰表明其不具备持续犯罪的故意,具备接受法律规制的意愿。另外,刘X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中免海南APP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从轻情节。
而且,尽管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无业、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刘X仍竭尽全力筹措资金,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25000元。我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项,强调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
我们向法庭强调,对刘XX以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和挽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远低于蓄意策划、知法犯法、长期经营、抗拒调查、拒不退赃的走私犯罪分子。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其从宽处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刘X具有以下从宽情节:(1)主动停止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系初犯,人身危险性较低;(5)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刘X从轻量刑,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继续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