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与武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 年 4 月 6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 2012 年 2 月 8 日生育大女儿,2020 年 3 月 25 日生育二女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0 年 5 月 24 日,在二女儿出生不满百天时,被告家人到原告家中闹事并将被告接回娘家,后被告弟弟多次上门闹事并更换门锁,原告报警无果后,带着二女儿在外租房并返回老家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分居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无奈之下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2023 年 3 月两次向长治市XX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驳回诉讼请求。2024 年,二女儿年满 3 周岁面临入学问题,因未办理户口无法正常上学,且就医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办理户口需双方配合,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山西XX律师,再次向长治市XX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 大女儿由被告抚养,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互享探视权;3. 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长治市XX某小区房屋一套(含地下室);4.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自身患病无钱治疗要求原告承担扶养义务;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主张案涉房屋有其母亲出资 11 万元,原告还向其弟弟借款 6 万元用于购房,且不同意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案件总结
本案由长治市XX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晨阳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贷款明细、婚姻信息、前两次离婚诉讼判决书、双方通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对真实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无原件佐证的借条等复制件、与本案无关联性的证据未予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前两次判决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且自 2020 年 5 月起持续分居至今,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结合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判决大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二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互享探视权(每月第一周周六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关于案涉房屋,因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相关认购合同等证据为复印件,法院未予处理,告知双方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考虑到被告患病生活存在困难,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帮助款 2 万元。
